本人前段时间在小卖部购买可乐时见到:百事可乐瓶子上明显标注:苏宁电器优惠券5亿张全国送,摩托罗拉V8手机2370部全国送。感觉中间率极高,就购买了一瓶,结果中了一个“缤纷好礼”。两个月内先后在超市、小卖部购买该可乐55瓶,共喝出26个“缤纷好礼”,10个“精彩好礼”。
可乐标签上明确标注:缤纷好礼 苏宁电器100元购物券一张。精彩好礼 苏宁电器50元购物优惠券一张。苏宁电器100元、50元购物优惠券在苏宁电器全国门店凭中奖瓶盖兑换,兑奖时间为2008.03.15-2008.05.31下午18时。于是,就到苏宁电器谈固店兑换。但客服人员及经理都表示:不能兑换,只能在购买时使用。本人表示:现在不需要电器,不想购买,想换成券,需要时再用。客服人员及经理都表示:没有券,即便给了券,也是5月31日前有效。本人感觉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可乐标签上明确标注“缤纷好礼 苏宁电器100元购物优惠券一张。精彩好礼 苏宁电器50元购物优惠券一张。苏宁电器100元、50元购物券在苏宁电器全国门店凭中奖瓶盖兑换,兑奖时间为2008.03.15-2008.05.31下午18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而该公司却说没有券,于广告上明显有出入。很显然是想让那些暂时不需要电器的5月31日前不能使用该有奖瓶盖,而自动放弃。该公司还表示:即便给了券,也是5月31日前有效。但广告中并没有提到该券的有效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等级,规格,主要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另外,可乐瓶子上用显眼的红色字体标识:缤纷好礼 苏宁电器100元购物优惠券一张。精彩好礼 苏宁电器50元购物优惠券一张。等信息。而用不显眼的黑色字体标识:购买1200以上元商品才可以用一张50元购物券,购买2200以上元商品才可以用一张100元购物券.而消费者在购买时因为字体显眼程度的原因,不能够很好地得到全部信息。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另外,在广告中该公司提到的是购物优惠券,按照相关惯例,就直接可以那购物优惠券直接换东西。而百事可乐、苏宁电器却在后面用不容易看到的字体告知:购买1200以上元商品才可以用一张50元购物券,购买2200以上元商品才可以用一张100元购物券.显然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格式合同、通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该条款无效!
即便该公司送出5亿张优惠券,按上面面值计算:是:159.6亿元,而2007年度苏宁共实现营业总收入401.52亿元,利润总额22.4亿,净利润为14.65亿元。而贵公司在3月15日至5月31日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就送出159.6亿元根本不可能兑现!!即便该部分钱让各家电厂家买单,苏宁电器在两个半月营业额必须达到3511.2亿元才可能兑现向消费者的承诺。而2007年度苏宁共实现营业总收入401.52亿元,不可能在短短两个半月营业额达到3511.2亿元,很明显做该活动的初期,他们就没有打算兑现承诺!很明显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上面内容是一种违法行为!
米 海 波 工作单位:华北制药 电话:13230402417
200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