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
商家在促销时,打出高于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标准的广告,向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卖假赔万元”等,可一旦被消费者发现售假,则称只能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来赔偿消费者。日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消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销售假货的手机经销商兑现“假一赔二罚十”的承诺,以12倍于购机款的数额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去年12月14日,东莞市消费者李先生到在当地某超市购物时,看到华信手机数码店(以下简称华信数码店)的广告单,广告单上称“买贵退钱,假一赔二罚十”、“5年保修不用怕,正品、时尚、专业、低价”等。李先生看到该广告后,在该店购买了一部1399元的某品牌手机。
3天后,李先生发现使用该手机通话时对方经常听不到他的声音,便找到华信数码店要求退机,遭到拒绝。李先生将手机送到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入网许可证为假。李先生拿着鉴定结果与华信数码店交涉,对方表示愿赔一部手机和1399元钱。李先生认为其广告单上承诺“假一赔二罚十”,所以应该赔他两部手机和1399元钱。
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在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下,李先生将华信数码店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兑现“假一赔二罚十”的承诺。
今年3月13日,东莞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华信数码店辩称,即使手机存在瑕疵,“赔二罚十”也不符合《消法》加倍赔偿的规定,因此不应进行如此高的赔偿。
东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据只有供货商证明,不足以证实涉案手机是“原厂正品,可以合法销售”的手机,结合东莞市质监局的鉴定结论,涉案手机的进网许可证是假的,因而认定涉案手机是未经检验合格而上市流通的产品。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7条规定,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另外,被告华信数码店宣传的“假一赔二罚十”,是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其意思表示真实,其应考虑到作出这一承诺可能得到的利润增大,商业信誉提高等回报,这并不违反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据此,该法院一审判决华信数码店应当按其广告宣传的内容,赔偿李先生涉案手机12倍的价款16788元及鉴定费用200元。
据悉,华信数码店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