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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关系需要公证证明?

发表于:2008-09-21 点击:

来源:楚天维权网 作者:黄志宏

    编者按:实际上存在着一个部门的巨大经济利益在里面,就是公证处的“公证收费”。前几年一些地方法院规定,状告企业法人,须诉讼提起人到当地工商出钱查询被告的相关资料后才能受理一样。一方是言之有理,另一方是“应当事人的要求”把政府通过权力收集的信息卖钱,变成部门的私利。具了解一笔公证费一些地区要求“每件最低300元”。还有类似的情况就是,你乘坐长途汽车时,只要你不申明,你一定会在购票时同时拿到1到2元不等的“保险费”。权力部门不是按法制和市场规律办事,而是偏偏要在一些为民服务中设置一些“前置条件”,要充分展示一下自己的“权为己所用”的威风,谋取部门利益。

    5岁胡某的妈妈为他买了一套商品房,19日到江汉区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时,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为此胡妈妈提供了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面载明了胡妈妈是胡某的母亲,并且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但房管局工作人员却称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必需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才行。
    胡妈妈大感困惑,我是儿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为什么还要经过公证处公证证明呢?
    房管局解释说,这是市房管局规定的,他们只是照章执行而已。
    胡妈妈要求他们提供监护人需要公证的规范性文件时,他们找半天还是没有找到。最后拿出了建设部的 《房屋登记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他们认为这就是需要公证的文件。
    胡妈妈告诉他们,说“文件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提交公证书,只是要求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证明我是儿子的母亲了,这还不能证明我是我儿子监护人吗?!”
    房管局工作人员随即通过电话请示了市房管局,对方答复“没有公证书不能办理”。眼看无法办理,胡妈妈要求工作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房管局工作人员又表示可以口头告知,但从来没有书面的告知。最后在胡妈妈的要求下在一张《商品房买卖须知》上注明“未成年购房需提交监护公证”。
    到底胡妈妈是否需要公证书才能证明是其儿子的监护人呢?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因此胡妈妈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可以证明了其作为监护人的身份。房管局混淆了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的区别,因此房管局要求提供公证书毫无法律依据,其之所以要求提供公证书是为了逃避审查的义务和责任。其实公证处也只能根据《出生医学证明》来证明胡妈妈是胡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
    究其原因是目前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转让登记,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审查不严等原因屡次被告上法院并败诉,因此造成了因噎废食。也暴露出房管局发现问题后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而是逃避、推卸,不虚增加通过当事人负担的方式来处理。更体现了房管局将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等党的理念只是停留在口号上,而不是通过实际工作来践行。
    胡妈妈表示,将就此向江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站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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