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生林,男,47岁,汉族,江西省上高人,原系在丹江口市投资的赣商。
身份证号:36222819630110243X
电话:15971902618 13581375381
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被告指使和安排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将不是法人企业,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丹福公司的控股股东原丹江钢厂(以下简称原丹江钢厂)非法进入破产程序。迫使原告与其签订的5-8年租赁经营合同履行不到一年无法履行,并查封原告的设备、财产(见证据一、二)在未经本人许可和委托的情况下,将本人设备等财产非法在武汉拍卖,将其拍卖收入扣压至今未归还原告,经长期多次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在被告不作为无果的情况下,无奈、迫使我依法提诉讼。
诉讼请求:
1、对原丹江钢厂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依法进行审理。
2、被告赔偿因被告无法无天的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300万元。
3、依据租赁经营5-8年期限和当时市场情况每年可获得实际收入伍千万元左右,按确保租赁期5年减去已经营近一年计算,可得到利益近2亿左右,请求法庭依法酌情判令被告予以赔偿。
事实和理由:
1、原丹江钢厂于2002年2月5日正式与丹江福鑫公司合并新设成立为丹福公司,成为其占51.2%股份的股东,这一法律事实,有确凿的丹江口市政府文件和丹江口市、十堰市工商局企业档案证明。被告为了将原丹江钢厂不明原因的八千多万巨额“亏损”(见清算组清算报告),借原丹江钢厂非法破产程序打包掩盖掉,才不顾国法、迫使丹江口市法院、市工商局等单位造假、将原丹江钢厂进入破产程序,从表面上,从形式和程序上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实体法上是严重违法行为。
2、原丹江钢厂系集体企业,即使具有破产主体资格,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
3、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财产在武汉拍卖,并长期占有所拍卖资金不予归还本人。
4、被告敢于造假欺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见证据三)省委书记批示伯落实情况报告单、鄂府督告字(2004)016号;和丹政文(2004)46号。
5、被告公开假造省环保局环保评估批复,见证据四、丹政函(2007)5号招商承诺函和湖北省环保局证明未发此文的说明。联触犯刑法的事也敢干。
6、为骗上级政府指使相关部门一天之内造假几十次,事实和证据丹江工商局企业档案可查。
7、2300万元直接损失由下列几项组成:
(1)设备原值(购入原价)16103453元(壹仟陆佰壹拾万零叁仟肆佰伍拾叁元整)见证据四、丹江钢铁有限公司自有固定资产确认书。经拆旧按2006年市值,由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2006年12月25日的市场价格为壹仟叁佰玖拾万零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叁角玖分(¥:13909874.39元)见证据五: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2)2006年7月8日备品配件盘点实有数量金额为伍佰壹拾玖万柒仟陆佰柒拾捌元玖角整(5197678.90元)。见证据六:盘点金额总汇。
(3)2006年直接开支费用肆佰壹拾贰万叁仟叁佰肆拾肆元陆角捌分(4123344.68元)见证据七;2006年直接开支费用项目表,具体均有帐可查。
综上所述:被告无法无天,侵害原告合法权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我是一个共产党员,退役军人,我始终坚持在共产党领导下,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
此致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生林
2010年3月25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七件。
谁还敢投资湖北丹江口市?
丹江口市政府部门系列严重违法的情况汇报
一、基本信息:黄生林,男,身份证号码:36222819630110243X,江西上高县企业家,湖北省丹江口市丹福钢铁有限公司的承租经营者。联系电话:15971902618;13581375381。
二、事实陈述:2006年1月黄生林租赁丹福钢铁有限公司在原丹江钢厂内生产经营,租赁经营期限双方约定为5至8年,确保5年。然而2006年12月30日,租赁不到1年,由于黄生林的丹福钢铁有限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别好,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就打起了歪主意,不惜违法让丹江钢厂破产【丹江钢厂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更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见附件一】,非法拍卖黄生林的个人资产,导致黄生林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310多万元,见附件二】。
黄生林被迫逐级向上申诉,然而湖北省丹江口市有关部门全然不顾政府的信誉,虚假承诺给以赔偿,于2008年1月17日诱捕了黄生林,罗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实际上是随同黄生林来丹江口市共同租赁经营的6位福建企业家作为合法股东的出资)的罪名判处他两年有期徒刑(后经上诉减刑为一年半)。
三、丹江口市政府部门的严重违法违纪事项:
1、操纵非法人主体、非破产主体原丹江钢厂进行非法破产【附件三】。
2、虽然原丹江钢厂于2006年12月31日由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但其后“丹江钢厂”的公章居然继续使用【见附件四,2007年5月25日“丹江钢厂”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3、丹江钢厂被裁定破产后半年,竟然还在转让股权1550万元,其中1100万元转让给陈勇,450万元转让给陈家水【附件五】。破产只破债务,不清算产权,也算是丹江口特色的破产。
4、丹江钢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却引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所谓的“破产”【附件六】。
5、丹江口市政府部门顶风违反国家政策、越权审批成立了三无(无生产许可证、无环评、无设备)企业“丹江钢铁有限公司”【附件七】。
6、丹福钢铁有限公司为了骗取换发生产许可证弄虚作假【附件八】。
7、丹江口市政府有关部门于2003年9月11日又越权审批丹江钢铁公司新上50万吨炼钢项目。
8、2004年因经济日报载文反映丹江口市违规扶持小钢厂,污染南水北调源头水,引起了国务院、湖北省委的高度重视,派人调查,经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见鄂府督告字(2004)016号省委书记批示落实情况报告单,但丹江口市政府有关部门搪塞欺骗中央,并未有任何整改。
9、2007年丹江口市政府有关部门继续违法招商、上马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后工艺项目【附件九】。
10、丹江口市政府有关部门伪造十堰市环保局和湖北省的环境影响评价【附件十】,涉嫌触犯刑法。
11、丹江法院裁定丹福公司的控股股东丹江钢厂非法破产后,为了将丹福公司生产许可证转移给越权审批、非法建设的丹江钢铁公司,丹江口市部门一天之内大肆造假、违法【附件十一】,同时请参考【附件十二】【附件十三】。
四、请求:
1、丹江口市政府负责立即赔偿由于其严重违法而造成的黄生林的直接经济损失23107553.27元;同时尽快协商赔偿黄生林的间接经济损失。
2、丹江口市司法部门立即纠正对于黄生林的错误判决,还黄生林以清白,并予以国家赔偿。
黄生林 电话:15971902618;13581375381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