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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名因工致残人员漫长维权路

发表于:2009-05-27 点击:
    违法的企业受到保护,造假的法院不受追究,奉公守法的伤残人受到欺压,依法治国变成了公开的依法违法。对上述行为的默许其结果只有一个,就是强烈的暗示违法企业,你可以放心的违法,国家不但不予以追究,而且还受到保护和支持,如果有人胆敢没完没了的上访反映你们的违法行为,你们堵不住时,我们就把他们拘留或劳教。这种天衣无缝的配合是我们亲身领略到的。这样的恶性循环(企业违法→法院不管→国家默许→企业感恩→再次违法→侵害上访人)持续下去已无公平可言。我们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是我们的耻辱,而是国家的耻辱!是党的耻辱!开一次党代会我们兴奋一次,开一次人大会我们期盼一次,结果是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 ,留下的只有痛苦!如今我们彻底无望了,不相信能够出现依法维权这样的奇迹!现在我们承认错了,错就错在我们太单纯,太相信党中央胡总书记了。如果不是北京有党中央胡总书记,如果不是我们太相信党中央胡总书记,我们根本就不会冒着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这双重打击去北京上访。从上访的结果来看,我们依法上访无疑走的是一条末路!!
    吉林油田采取欺诈手段,违法违约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引发的动争议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案由是“伤残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纠纷”。83名因工致残职工不服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枉法裁决,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共同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服一审裁定又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一、二审法院对这样一个典型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却下发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之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下发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维持不予受理的裁定)。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何况国家没有劳动争议案件不由法院主管审理的政策规定),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解除劳动合同既是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的受理本案已是违法执法,又给吉林油田(被告)开介绍信,让吉林油田自己处理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原告)劳动合同一案。吉林油田明确表示不管,并告知应到法院起诉。83名因工致残职工被逼无奈,只好派代表多次、反复到吉林省和北京有关部门上访,被吉林油田堵截回来的还不算在内。其中:
    吉林省松原市人大上访2次(出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4次(出具)
    吉林省人大信访办公室上访8次(出具)
    吉林油田上访2次(出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访3次(1次出具2次登记)
    国家信访局上访2次(1次出具1次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上访3次(出具)
    全国人大信访办公室上访3次(1次出具2次登记)
    全国总工会1次(登记没出具)
    中南海西府右街派出所上访2次(登记)
    2005年6月30日给胡锦涛总书记寄反映该问题的信件一封,没回音(有北京东区邮电局建内大街邮电支局收据为证)
    2006年5月23日给温家宝总理寄反映该问题的信件一封,没回音(有北京东区邮电建内大街邮电支局发票为证)
    上访之初,83名因工致残职工抱着满腔的热情和期盼,抱着相信党中央和胡总书记信念,即使是处处遭受冷遇刁难,我们也痴心不改。直到2009年3月30日最后一次到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上访,使我们的希望彻底破灭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83名因工致残职工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派代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申诉。全国人大办公厅给吉林省人大办公厅开了一封介绍信,吉林省人大办公厅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背着原告,在83名因工致残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的给吉林省人大和全国人大办公厅呈送一份故意隐瞒事实的造假复查报告(这是监督的一个漏洞,有监督权力的人大也不进行调查,只听一面之词,法院自己复查自己能不造假吗)!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给吉林省和全国人大办公厅呈送的报告中:把吉林油田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篡改成吉林油田解除83名非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把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裁决,篡改成超过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那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为吉林油田(被告)造假呢?因为不把83名伤残职工说成是非伤残职工,就直接违反了国家法律对因工致残职工保护性规定;不把劳动仲裁对本案的裁决说成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就直接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律性规定。从法院的自身利益考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不敢明目张胆的和国家法律直接对抗。所以,就得用造假的办法来掩盖事实,昧着良心坑害83名因工致残职工。正是因为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造假行为,恰恰证明了吉林油田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确实是违法的,法院应依法立案审理,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如果吉林油田解除83名因工致残职工劳动合同不违法,法院不受理本案有法律政策依据,那么还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篡改事实造假吗?
    自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造假报告之后,83名因工致残职工再到吉林省人大上访,得到的答复是“此案已复查结案”,并出示松原市中级法院呈送的造假报告(如果不是省人大信访接待室出示复查报告,83名因工致残职工就是冤死也不知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给省人大和全国人大呈送的是故意隐瞒事实的造假报告)。83名因工致残职工拿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的故意隐瞒事实的造假报告再到全国人大上访,全国人大信访办接待人员口头告知,对于你们的来访我们只做登记,不做任何处理,也不能出具任何书面文字材料,你们反映的问题只能回去自己解决。自己怎么解决?我们是原告,能自己能解决还到法院起诉干什么?还上访干什么,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知道松原市中级法院造假反而不管了,这种颠倒黑白的执法监督,究竟保护了谁?为了一个违法的企业和造假的法院动摇国家法律制度值得吗?另外,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83名因工致残职工开介绍信回吉林油田自己处理(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吉林油田开的介绍信为证)。83名因工致残职工只好派代表到吉林油田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访,吉林油田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具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口头告知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劳动仲裁已裁决,应到法院起诉,明知法院不受理,又把本案推给了法院。83名因工致残职工拿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单,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可国家信访局明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不受理本案,却又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开了一个《来访事项转送单》,把本案又推回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吉林油田。由此可见,通过企业自己和政府来解决吉林油田违法解除83名因工致残劳动合同一案这条路已被堵死。
    就这样,一个典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法院、企业、政府和人大之间推来推去,最后成了全国谁也不管的冤案!法院、政府、人大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的,如果有法不依、有案不立、违法不究、法外施恩,直接损害的是国家形象,如果国家失去了公正,那么还让我们这些上有老、下有小、身体有残疾的伤残人员上哪去讨回公道呢
    温家宝总理说:“中南海的大门是向广大人民群众敞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的职责范围》第七条规定:“办理中央领导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告诉申诉案件和其他事项”。既然中南海的大门是向广大人民群众敞开的,我们也是人民中的一份子;既然办理中央领导交办的案件,就必然有案件的来源。就在我们走投无路哭诉无门的情况下(给国家领导人邮的信又没有回音),到中南海向国家领导人反映一下我们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所遭遇的不幸,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是我们最后的希望所在!我们既是上访人也是国家公民,向国家领导人反映情况有什么不可以?违反了什么法律?可我们派去的代表刚到中南海附近就被强行带走,还告知如果下次再来不管有理没理,不管是否采取过激行为就拘留你们!我们知道中南海是国家领导人工作的地方,不是上访的地方,可国家设立的各级信访部门也真不管呢?如果我们没到国家设立的各级上访接待部门上访是我们违法,事实上凡是应该去的上访部门我们都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到中南海反映一下我们的问题不为过吧?不管怎么说中国总得有个让人说话、讲理的地方吧?使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现在国家对我们上访采用的是两头堵的的政策,全国各级信访部门都不管,把上访这条路给你堵死,其目的只有两个,要么逼你放弃上访(放弃我们的合法权益一直受到侵害);要么逼你上中南海,上中南海正常访就变成了非正常访,就可以用违法上访的名义把你抓起来或拘留或劳教(用手铐解决问题)。就是拘留劳教我们也认了,可抓起来以后也不问为什么到中南海?要反映什么问题?不管青红皂白,只是一味的追究你的违法行为,我们就是用拘留劳教,也换不回我们要讨回的公道哇?
    历经六年多的上访使我们认识到,83名因工致残职工上访反映的吉林油田违法行为,不是一个部门两个部门不管,而是各个部门都不管,不是一次两次不管,而是次次不管(29次上访),并且越知道事实真相,越知道是冤假错案就越不管,上访的结果是一次不如一次。国家对这样的涉法涉诉案件不是管不了,也不是管不过来,而是根本就不管。这种现象不只是简单的违法不究,也不能归咎于司法腐败,而是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来欺压我们,我们就是继续申诉上访下去,相信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在我们诉讼、申诉上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是:下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上至最高法院、国家机关、全国人大11个信访部门集体公开违反《宪法》和法律,并且违反了也不受到追究,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这种集体公开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党中央胡总书记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肯定和这个部门,这个地方的领导有关,如果国家出了这样问题,那肯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我们的上访已涉及全国与本案有关的所有部门,都是清一色不管,在这种情况下,让我们以什么理由相信党中央胡总书记领导下的公平,公正的法制和谐社会能为我们主持公道,讨回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呢?现在我们已经麻木了,我们只能把相信党中央胡总书记当成遥远的梦!
    83名因工致残职工
    2009524
    83名因工致残职工代表姓名、单位、电话号码:
    孟庆波,吉林油田江南物业公司,13596918717
    金立仁,吉林油田机械总厂
    王春和,吉林油田保卫部
    刘恩华,吉林油田机械总
    高庆才,吉林油田离退办
    附:83名因工致残职工已掌握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证椐有原件和复印件)
    一、《吉林省职工伤残等级证书》。83名因工致残职工有的是在2000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以前因工负伤的,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01年9月由吉林油田统一评残定级,评上伤残等级的发给《伤残等级证书》,视为按伤残解除劳动合同。
    二、吉林油田于1994年订立《劳动合同书》。其中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约定:“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二)项甲方(吉林油田)的义务:“向乙方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履行告知义务)。该《劳动合同书》(由个人保管那份)于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被吉林油田统一收回,解除劳动合同到现在也没返还给个人。
    三、吉林油田欺诈、违法证据:
    证据(一)、2000年9月5日签订的由吉林油田提供的格式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吉林油田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统一发给的;该《协议书》故意隐瞒了企业与因工致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履性告知义务)。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不发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工致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二)、吉林油田于200072日印发《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企业与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油劳字[2000]40号文件)。该文件是吉林油田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下发的;该文件故意隐瞒了企业与因工致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履性告知义务)。
    证据(三)、吉林油田于2000918日印发《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关于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吉油办秘字[2000]26号文件)。就这个文件提到了与因工致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该文件是吉林油田与因工致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印发的(9月5日解除合同,9月18日印发),因工致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看到。
    四、吉林省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五、83名因工致残职工《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
    六、法院不依法立案证据:
    证据(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不予受理本案《民事裁定书》。
    证据(二)、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不予受理本案《民事裁定书》。
    证据(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该《通知书》维持不予受理的裁定。
    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法接访字第0921号介绍信。
    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No:040006147介绍信。
    九、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人民群众来访转办单》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介绍信(访字第200503230054号)。
    十一、吉林油田信访办公室《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吉林油田把本案推给法院证据。
    十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信访办公室《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中石油把本案推给法院证据。
    十三、国家信访局来访转京部[2005]502号《来访事项转送单》,国家信访局把本案推给中石油证据
    十四、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吉林省人大和全国人大呈送的故意隐瞒事实的造假报告。
   十五、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本案由吉林油田自己管理的介绍信,法院把本案推给吉林油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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