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范祝程,今年31岁,是东港区 三庄镇官庄村人(身份证号371102197907216534)。我因我父亲范丰常1994年给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后村派出所看护警车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投诉无果,求助媒体。
(一)处理程序非法。
我父亲是一名农民,日照市公安局及其东港分局一直称不适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4年上访至公安部,接访人员答复说事故发生单位是国家机关,就参照这规定执行没有别的条文。根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起事故应 由日照市公安局等市一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报市人民政府裁决,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作为事发单位根据事故处理意见作出事故处理。
可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却是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派其法医独立作的尸检,根据 < 劳动部关于(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项规定,这应该有市级公安机关视情况授权,可至今两级公安机关未对此予以说明。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以虚假“意外事故”的结论,利用行政执法便利 假称依法公事公办实为民事私了的处理形式,制作以人身伤害看没有20年的死亡补偿金以工伤看没有体现出7200个工作日间接经济损失不具有主体补偿的调解协议(虽然民事庭审中,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诉称按照工伤处理,但生活补助项目等为什么又按照人身伤害或交通事故处理方式计算,按照工伤为什么没根据《日劳管函字(1994)27号文》上报材料),蒙骗不识字是文盲的我母亲宋代全按了手印,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其对所发生事故不依法报告调查处理并少赔偿的非法目的。
要说这起事故的《调解协议》是私了协议,请问当时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成荣恩局长,为什么不和我母亲明说这事我们考虑到考评等就不向上报告了 ,私了处理处理就行啊?为什么私了协议还要有东港法院 东港检察院(没签字)劳动局(没签字 )两个乡镇政府的人员在场?而东港法院的葛国梅更是直言“我就是代表法院来的,这 根据法律政策处理就是最高杠的 ,就是起诉到法院钱赔的还少”,一个不识字的农妇知道调解协议是什么?这些当官的是国家干部还是民间的和事佬??
(二)两级法院枉法判民事 。
2002年,东港区法院和日照市法院分别对我诉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做了一二审判决,两级法院均审理查明东港公安分局法医尸检没有调解协议中的“属意外事故”文字结论,却仍认为我因此主张事故处理存在欺诈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真不知合议庭对这数数尸检结论字数就可审理查明的案情是怎么合议的?而这不是欺诈又是什么呢?
从我奶奶摔伤瘫卧病床并不知权利被侵害时(从没敢想过公安局能哄人)就向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上访要求帮老人看病,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只是出具了让我到法院起诉的书面答复,而两级法院却无视《民法通则》第137,138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仍然判我败诉。
(三)公安局信访局迫害上访人。
原日照市公安局长毕宝文让人转告我一可上法院 起诉二可以上访,我起诉,法院查明意外事故没有手续,我上访,公安部让日照市公安局出示事故调查报告等。可是为什么这样的上访诉讼就是得不到公平公正处理?
2004年,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用市信访局贺兴伦主任市政法委高主任等人证明我瞪着眼攥着拳扬言上北京搞动作的材料,以我无理取闹扰乱社会治安为由报批了两年半劳教。事后,贺主任告诉我从来没有公安人员找他做过类似材料,高主任也说可以等调查。我真不明白这到底是贺主任高主任诬陷我,还是公安人员做了假材料?第二次一年半劳教是因为我到中南海02邮局邮信返回途中被中南海警卫查询,转到地方而劳教。这也叫违法犯罪?
难道我们的日照执行的法律政策就是把实诚本分的人管理成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
(四)东港区法院剥夺我行政诉讼权利。
2004年公安部接访人员让我带回日照市公安局“ 要求查阅事故调查报告等请接洽”的信一直不落实不处理,2004年5月我向东港区法院递交了诉日照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诉状,可东港区法院就是违反《行政诉讼法》也不立案不驳回。2007年对这起信访事项无权处理的中共三庄镇委镇政府却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的规定对这起市公安局工作出现的问题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信访处理,并经区市两级复查三级终结信访事项,我只得领取了2004年 书面答复的2万元救助,并写下 了“同意不再因此事上访”的签字 。我写了一份《和谐信访 日照模式 打压欺蒙 误国害民》的上访信通过中南海02邮局投寄,返回途中被保卫人员查询,带到府右街派出所后转地方,却被劳教。
今年5月我第二次劳教解教后,回到日照还是不解决问题,何况2007年我领救助的时候也签字“我同意不再因此事上访”,看来只能走诉讼程序,于是7月我聘请了一位律师向东港区法院再次递交了行政诉状,东港区法院还是不履行《行政诉讼法》第42条 规定的“接到起诉状,经审查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政义务,作为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不按法律为工作原则 ,带头违法,这还能叫人民法院吗 ?为 什么要剥夺一个国家公民的诉讼权利!
曾被限制长期住在当地酒店司法所,有关领导竟说“我把你当老红军养着!”就是不让我反映问题。那么大个人,总这么呆着真不是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12月2日再次递交诉状,趁这时间离开当地,先打些零工在外,盼等将来案情进展。
我父亲为了看护国家财产警车的安全献出了生命,出了死亡事故竟然不能根据国家的法规政策处理,事故补偿连个主体补偿也不给(我一直怀疑事发后依法报告中是不是给捏造上了事故责任),我上访有理就是不给处理, 再上访就劳教,日照公安怎么可以这么对待为其献出生命的死者及其家属,毕竟这还是个受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呀?
求助人:范祝程 手机1358397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