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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市市长黄兴国同志的求助信

发表于:2009-09-01 点击:
 100农民工的诉求
 2009年3月份我们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发帖得到天津市市长黄兴国的关注,要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办公室督察此案,但是现在几个月过去了案件也不了了之,不给解决。
 注;我们向天津市领导多次去信反映无果,曾给天津市司法部门去信反映无果。
 一案件请求事项;
 1、要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农民工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开发区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执行一案变更执行法院,提级执行。
 2、我们要求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垫付我们的工资,要求追究责任法官的责任。
 二申请事项;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农民工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开发区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执行案件,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已经有六年,但至今未能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提级执行。
 三事实与理由;
 河南公司与天津市宏立公司工程款欠款纠纷案件,于2001年5月9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由于对方不履行判决,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天津市二中院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的15套商品房,用拍卖款偿付了判决确定的应付我公司的工程款619471元、增项款238582元,诉讼及鉴定费37506元。此次执行没有依照终审判决主文支付我方应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天津市二中院于2003年4月21日下发(2003二中执字第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规定待双方核对利息后再继续执行,后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终审判决确定的利息部分执行,2005年天津市二中院立案恢复执行,由付平平法官承办,截止到2006年8月,对方总计应付款为35万元,截至今日约八十万元。
 案件恢复后付平平法官传唤了宏立公司的副总经理到法院,与我公司代理律师交换意见,后到银行查阅了对方的财产状况。我方也想付法官提供了宏立公司的财产,该公司有座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桥镇大型厂房一座,用于出租、出售,但是到2007年底付法官告知我方因现在找不到宏立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办公地点不能执行,申请人认为宏立公司系在天津市注册经营的,至今没有倒闭,尚在经营中,宏立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桥镇有大型厂房一座,并该公司在津南区搞了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公司办公地点和负责人完全可以找到!如果说法院连人都找不到,这完全不可思议,我们认为法院办案人员没有尽职尽责,敷衍了事,执行不力。2008年7月份该执行案件调换为林坤法官,但是直到今天案件也没有任何进展。对方耍赖,欠款不还,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所欠我公司的钱不还,我公司所欠农民工的工资则无力支付,引起农民工闹事,社会不稳定,请领导关注!
  
  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100农民工代联系电话-13525066613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人林坤电话-022—2802404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办室石法官电话022-275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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