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维权斗士:
您好,早闻大名,我有两个冤情,请帮我维权,并广而告之,为中国的法制,为民主奔走呼告。
具体的伸冤材料如下(word版本在附件里),谢谢。
难道“地方性法规”大于国法吗?
--反思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行终字第00038号及(2009)咸行终字第00004号判决书。
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决定已全面实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但是时至今日,还有一些行政、司法审判机关的某些领导干部为己之私利,大权在握置国法于不顾,以权以法,置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知法犯法,枉法办案,2007年9月26日在陕西彬县的一次遭遇使我现在想来都心有余悸,而对案件终审结果至今令我寒心!
交警蛮狠 酿成车祸
事件经过是这样的:我叫后小明,是一名普通汽车司机,2007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我驾驶甘M-06575号解放牌大货车从西安载野活动房驶向甘肃庆城县途中发生故障熄火,于是我将车停靠在路边找修理工来修理,正在维修时,巡逻的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无名干警以该车影响交通为由,强行将故障车拖离现场,结果拖离途中车辆失控并侧翻在路边的沟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公路绿化林也遭到损坏,我本人也险些遇难,而那五名交警逃之夭夭。之后陕西彬县交警大队事故股借口说车辆发生交通,荒唐的的违法扣押了我的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达9个多月,扣押货车13个月,使我失去养家糊口的依靠。
法庭徇私 冤情难申
事后,我多次找彬县交警大队合理处理此事无果,走投无路之时,我将彬县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一审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做出了公正判决,而被告交警大队不服,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二审法院违背部分事实,袒护了交警大队,认定彬县交警扣车合法,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在此审理过程中,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0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立即停止行驶,接受公路管理机关的调查处理,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关可以留住车辆”为依据。而此条例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规定:“违法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关,接受公路管理机关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的有关内容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4条2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行他字字第29号,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涉及地方性法规对交通部门暂扣运输车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
然而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以《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为依据判决,目无国法,竟然使地方性法规大于国家法律。还扬言无聊公路管理局给法官花再多的钱都无所谓,就是不能让我打赢这场官司,不赔付我一分钱。他们仗着地方保护和利益关系,沆瀣一气,为所欲为,这些行为难道就是共和国合格的秉公执法的司法干部吗?这难道是秉公执法吗?这难道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吗?
还我公道 赔偿损失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我提请广大网友和司机朋友,律师朋友,全国13亿人民为了维护我们老百姓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为了法治国家的崇高尊严,声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为我讨回公道,为社会伸张正义!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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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的手
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决定已全面实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但是至今庆阳市人民医院仍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当儿戏。
大夫误诊 酿成残废
事件经过是这样的,我叫张小梅,是甘肃省西峰区星星幼儿园食堂的一名厨师,2009年4月24日早7时30分左右,我在做饭期间左手被压面机夹伤,立即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救治,住院治疗55天,但在治疗过程中,主治大夫张国博及弥峰等人为了给医院及个人增加收入,在不具备显微外科手术的条件下,在换药室给我的左手采用了简单的一半清创缝合术,因忽视没有确认患者受伤左手部分神经是否断裂,也未做相应检查导致我左中指、小指固有神经断裂一直未恢复,伤口缝合方式错误,导致左后瘢痕挛缩,手功能受限,使我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方式的机会。直到2009年7月16日我到兰州空军机关医院进一步治疗,才发现已经错过了治疗时期,左手功能无法恢复,导致终生残疾。这一结果是由于庆阳市人民医院主治大夫张国博及主任医师弥峰的误诊、漏诊以及缝合伤口以来过错行为造成的,理应由庆阳市人民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还我公道 赔偿损失
事后我和家属多次找庆阳市人民医院领导及主治大夫张国博要求妥善处理此事,他们却不理睬找借口辩护不予以合理解决。为此我提请广大网友和患者朋友,律师朋友,为了法治国家的崇高尊严,为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有必要声讨庆阳市人民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为我讨回公道,赔偿损失!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