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炳忠,男,今年61岁,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曹集南路74号,联系电话13955847370 ;0558—6714326。我把阜南县公安局错误关押我俩个儿子, 此冤案被阜南县检察院查清以后,阜南县公安局利用三次撤案对我忽悠的事实向世人公布:
一、案情回放:
2004年3月26日上午九时许,我大儿王文意脚穿拖鞋,手端茶杯到阜南县安厦建筑公司工地联系石子购销一事(我大儿王文意经销石子、黄沙等建筑材料十多年),刚到建筑工地碰见该公司聂经理,王文意问:“聂经理,我卖点石子给你可好?”聂经理没有回答抓住王文意打了一拳,在现场的人都指责聂经理不应该打人。我二儿王文礼在家中听说大哥王文意被打就去看一看,走到离现场还有一百米左右被人拦住没有到现场,王文意被打一拳也没有受伤,该案充其量是一起民间纠纷,如果勉强立为行政案件王文意被打一拳也应该是原告。阜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刘某为了达到索贿的目的,把一起极为普通的民间纠纷迅速上升为刑事案件。2004年4月5日,阜南县公安局在没有对王文意、王文礼二人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给其二人签发了刑事拘留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2004年4月7日我和王文意到阜南县公安局向治安大队长刘某书面提供了王文意被打一拳以及王文礼没有到现场的几位证人,要求查清案件事实,刘某根本不查案件。王文意的岳母张跃兰通过一个亲戚介绍找刘某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刘某公然向张跃兰索贿说:“我们治安大队人多,办案人员辛苦,我替你请请办案人员,活动活动”。张跃兰当时就听懂了刘某的意思,哪能叫刘某替我们请客呢?第二天张跃兰就送去一千元钱给刘某替我们活动。可能我们送的活动经费太少了,没有达到刘某的要求,2004年5月6日王文礼被阜南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关押到看守所。阜南县的几位律师听说是公安局关错人了都不敢接这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在王文礼被拘留的第三天(2004年5月8日)上午,我从阜阳市聘请的“天宽律师事务所”的王国忠律师到阜南县公安局提出要到看守所会见王文礼时,阜南县公安局竟然还没有对王文礼进行讯问。看到我聘请了律师,办案民警管某、周某2004年5月8日上午匆忙到看守所对王文礼进行讯问。2004年5月8日下午王国忠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文礼,王国忠律师调查了当时在现场的几位证人,很快就查清了王文礼没有到现场被错误关押的事实。2004年5月9日我把“天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无罪释放王文礼的申请交给了阜南县公安局。但治安大队长刘某关押王文礼的动机不在办案上,办案民警管某、周某每次到看守所提审王文礼时不查案件,都是按照刘某的安排打电话向我家要钱,交钱就放人,从一万八千元降到一万五千元、一万元、八千元、三千元、一千元。最后和我商量多少交一点钱就放人。阜南县公安局这哪是在办案,简直是在敲诈勒索,我就是不交钱。阜南县公安局拘留王文礼后没有敢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向市公安局报劳动教养又没有批准。没有敲诈到钱,王文礼被拘留三十天期限届满后阜南县公安局只有于2004年6月4日释放王文礼,释放王文礼当天还对王文礼错误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施。
没有敲诈到王文礼的钱,阜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刘某2004年8月25日又把王文意抓起来关押到看守所继续敲诈勒索,拘留王文意时阜南县公安局给了我一张2004年4月5日签发的没有家属姓名没有拘留日期的拘留通知书。关押王文意当时办案民警管某就叫我交五千元钱放人,我还是不交钱。王文意的岳母张跃兰送给治安大队长刘某的一千元活动经费没有白花,治安大队长刘某教唆我们搞一个王文意有传染病的病历,我们也不知道有什么用,就到医院开了一个病历交给了刘某。在治安大队长刘某的安排下办案民警管某、周某和看守所民警共同造假,把对王文意刑事拘留的日期和看守所关押日期都由2004年8月25日改写为2004年8月21日(已被检察院查实)。治安大队长刘某向局领导汇报王文意有传染病已关押五天不能在看守所继续关押。在局领导同意释放王文意以后刘某没有敲诈到钱就逼我请客,不请客还是不放人,我被逼答应请客后,王文意关押到看守所不到半小时就被释放。释放王文意当晚办案民警管某、周某按照刘某的安排和王文意这个尚在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家旁边的“银杏饭店”一起吃喝,管某、周某这俩位公安民警真能吃,在酒桌上狼吞虎咽,光吃菜就花了我300多元(烟酒还是我从自己家带的)。刘某本来也要参与吃喝,因临时有事没能参加。2004年8月25日释放王文意时还对王文意错误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本来是2004年8月25日拘留王文意,但阜南县看守所给王文意的释放证明书上却填写2004年8月21日拘留王文意。
二、阜南县公安局给我儿两次报劳动教养对我报复陷害事实经过:
第一次呈报劳动教养:阜南县公安局2004年5月6日把王文礼关押到看守所后不查案件叫我交钱就放人,我不交钱要上访。阜南县公安局把王文礼第一次呈报劳动教养对我打击报复,经市公安局劳教办认真阅卷认定王文礼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批准对王文礼的劳动教养。
第二次呈报劳动教养:2006年6月我又到阜阳市公安局上访,受到市公安局蔡局长的接访。我对蔡局长说:“阜南县公安局法制科冷科长多次对我说关错我俩个儿阜南县公安局会给我满意的答复,为什么三年时间了还一直不给我答复”。陪同蔡局长接访的市公安局法制科李科长说:“还给你满意答复呢?2004年给你一个儿报劳动教养我们都没有批准。这一次又把你俩个儿都报劳动教养啦。阜南县公安局领导还跟我商量说先把你俩个儿子批劳动教养逮起来,啥时候老王不上访了才把你俩个儿放出来。你俩个儿子根本不够劳动教养,我要是给你俩个儿批劳动教养市公安局就要当被告。阜南县公安局还想把错案责任推给市公安局。” 蔡局长当时就说:“还有这事吗?李科长你把卷调过来好好查查”。
我回到阜南县公安局多次问法制科冷科长为什么给我俩个儿第二次报劳动教养,冷科长一直说是局领导叫报的,就是不敢说是哪个局领导。2008年8月阜南县公安局机构改革冷科长没有竞争上法制科长,气的跟我说了实话:“我也知道你俩个儿不够劳动教养我也不想报,是钱局长非叫我报的”。阜南县公安局2006年第二次把我俩个儿报劳动教养时,我俩个儿子早已分别被阜南县公安局解除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已经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守法的公(2004年12月2日王文礼已被解除监视居住,2005年8月13日王文意已被解除取保候审)。众所周知,劳动教养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处罚。连行政处罚都没有批准。把这起冤案立为刑事案件导致我俩个儿子被错误关押到看守所的目的就是为了敲诈勒索直至逼我请客。
2006年9月17日阜阳市公安局给了我一份信访事项再次复查情况告知书,市公安局法制科李科长对我说;“老王你回到阜南县公安局可以要求赔偿,阜南县公安局如果不赔你钱,你还来找我”。
三、阜南县公安局利用三次撤案对我忽悠三次的经过:
第一次撤案:由于阜南县公安局拒不履行赔偿义务,2006年9月底我又到公安部上访,公安部领导看了我的上访材料说:“如果阜南县公安局再不承认错案,追究错案责任,你可以到检察院控诉。”我回到阜南县后多次找公安局局长钱某,钱某根本不过问我的冤案。我就到阜南县检察院控诉,几位检察官排除干扰几天时间就查清了我大儿王文意正常的经销建筑材料连价格都没有谈还被打一拳,被阜南县公安局错误关押到看守所;我二儿王文礼连现场都没有去到也被阜南县公安局错误关押到看守所;以及刘某在办案中索贿受贿一千元的事实。检察院向我退还了刘某索贿款一千元。几位检察官到阜南县公安局指出这是一起错案,2006年11月9日阜南县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依据第一次撤销了对我大儿王文意的错误立案。
第二次撤案:我对撤案依据不服,又到公安部上访。2008年7月7日阜南县公安局又以“在侦查过程中,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为依据第二次撤销了对王文意的错误立案。撤案决定书的文号是南公刑撤字(2008)31号。
第三次撤案:我对第二次撤案的依据也不服,我又到公安部上访,2008年8月5日阜南县公安局第三次以“被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为依据撤销了对我俩个儿王文意、王文礼二人的错误立案。阜南县公安局继续在弄虚作假,把对王文意第三次撤销案件的日期写为第二次撤销案件的日期2008年7月7日。对王文意第三次撤案决定书的文号还是第二次撤案决定书的文号 (2008)31号。我不知道一起冤案阜南县公安局为什么要撤销三次对我忽悠,我更不知道阜南县公安局有没有第四次、第五次撤案的依据继续对我忽悠下去?
四、阜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办案中犯的几点小错误:
我多次到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上访,接访人员都说公安机关内部有错案追究责任。可是我找阜南县公安局局长钱某,钱某却很生动形象的对我比喻说:“老王,你我就向赛场上的运动员在比赛,你要找一个裁判。”我到检察院说了钱某叫我找裁判一事,阜南县检察院于2007年12月向阜南县公安局发了<<检察建议书>>,检察院叫我向阜南县公安局要求追究办案人错案责任并给予我俩个儿赔偿。但时至今日阜南县公安局仍然没有履行<<检察建议书>>的建议。请大家想一想,连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都不履行,我还能再到哪找裁判?我控诉阜南县公安局又有谁敢当这个裁判?后来我多次找阜南县公安局要求赔偿,钱某又叫我告安厦建筑公司的聂经理,请大家再想一想是阜南县公安局给我俩个儿错误关进了看守所,又不是安厦建筑公司的经理给我俩个儿关进了看守所,阜南县公安局这不叫忽悠上访人又叫什么?
我到阜南县检察院控诉因为我上访阜南县公安局对我打击报复给我俩个儿先后两次报劳动教养的事实。检察官简直不敢相信还有这样对上访人打击报复的。检察官调查此案时阜南县公安局给我俩个儿先后两次报劳动教养的材料也不翼而飞了。检察官没有被蒙蔽,到阜阳市公安局法制科查实了阜南县公安局给我俩个儿先后两次报劳动教养,市公安局劳教办两次都没有批准的事实。
请看阜南县公安局在办案中犯的几点小错误:1、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五年时间拒不调查我们提供的现场证人;2、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王文礼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进行讯问;3、把无辜的公民关进看守所后不查案件而进行敲诈勒索,只要交钱就放人;4、不交钱就是不放人在看守所继续关押;5、向案件当事人公然索贿并受贿;6、逼案件当事人请客,办案民警和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吃喝;7、教唆当事人搞假传染病历并向局领导汇报被拘留人有传染病;8、对王文意的拘留通知书没有填写拘留日期和家属姓名;9、王文意的释放证明书对王文意刑事拘留的日期造假;10、看守所关押王文意的日期造假;11、第三次撤案决定书的文号和日期造假;12、一起冤案撤销三次;13、拒不履行<<检察建议书>>的建议;14、利用劳动教养对上访的公民打击报复;15、呈报劳动教养案件的材料“丢失”;… 阜南县公安局办案还有什么不敢对老百姓栽赃陷害的?
五、阜南县公安局对待上访群众的态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从2004年3月26日案发到2004年4月5日给王文意、王文礼二人办刑事拘留证,2004年5月6日拘留王文礼,2004年8月25日拘留王文意,长达5个月的时间,在王文礼、王文意二人分别被采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期间,在我上访长达五年的时间,我们数十次向阜南县公安局提供了王文意正常的经销建筑材料被打一拳以及王文礼没有到现场的证人,阜南县公安局根本不查案件。不是不查,而是不敢查,因为一查就真像大白。阜南县公安局个别人的目的就是借案件谋取私利,达不到他们的欲望就对当事人报劳动教养报复陷害。
因为我俩个儿子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五年以来我不停的到中央、省、市、县上访,要求查清案件事实平反这起冤案。可案件每次都转回到治安大队长刘某手中,我们的冤案一直得不到平反。刘某说“老王,你不是到处上访吗?我关错你俩个儿有本事他们别进看守所呀!关错人由公安局赔钱,你告到哪都是我处理”。 有一次我妻子邵春英到阜南县公安局上访,刘某指着我妻子说:“你这个脏样子也来告状?”。我不明白,是不是只有年轻的大美女告状阜南县公安局才接访。
2006年6月我到阜南县公安局上访时被非法关押了四个小时。2008年9月9日,我妻子到阜南县公安局上访时,在公安局三楼局长钱某的办公室门口见到了钱某,钱某不但不接访,不到五分钟来了四个穿警服的年轻人,把我妻子邵春英头朝下脚朝上从三楼拖到一楼。我妻子邵春英回到家卧床不起。2008年9月10日我到阜南县公安局反映这个情况,这一次阜南县公安局还很讲信誉没有推脱责任,公安局立即派人又派车陪我妻子到县医院检查,经检查我妻子腰椎和颈椎损伤。阜南县公安局付了检查费又拿了药费给我妻子治病。
与阜南县公安局的领导对待上访群众的态度截然不同的是,我多次到北京公安部和安徽省公安厅以及阜阳市公安局上访,都受到各级领导的热情接访。阜阳市公安局的一把手蔡局长不但多次热情接访我,还多次安慰我说:“老王,你有理走遍天下。”听了蔡局长的这番话,我心理热乎乎的。但我还是不明白为什么在阜南县公安局有理寸步难行。
虽然我俩个儿子的冤案五年时间没有得到解决,但我还要感谢阜阳市政法委王书记, 阜南县委倪书记、董副书记、阜南县政法委李副书记,因为他们几位领导多次热情接访我,多次签批、多次亲自过问,只是案件一到阜南县公安局就没有人过问,不了了之。
六、我的随想:
在我上访期间,只有办案民警管某敢说实话, 管某多次鼓励我说“老王你使劲告,这是一起冤案,我多次汇报你俩个儿冤的很,可领导就是不让查,你告的越很我越能推掉责任”。办案民警管某的多次鼓励增强了我上访的信心,使我一直坚持到今天。
五年来,阜南县公安局的领导不但不纠正错案,还解释说是因为县领导签字对我儿“严查重处”,才造成的这起冤案,继续袒护治安大队长刘某。我认为县领导签“严查重处”没有任何的错误。阜南县公安局应该先严查,查出我俩个儿有违法犯罪行为再重处。而治安大队长刘某为了得到一点点蝇头小利,不惜挺而走险,明知我俩个儿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借口领导签字“严查重处”,不查案件直接把我俩个儿关进了看守所。阜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案件中,为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徇私枉法随意关押老百姓,刘某等人为所欲为,执法犯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阜南县公安局这哪里是在办案,简直是在草菅人命,是在践踏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国法不容!天理不容!司法公正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阜南县公安局的做法没有让我感到一点点的司法公正。
阜南县公安局法制科冷科长多次对我说“关押你俩个儿是公安局办错案了,别再上访了”。我不明白,既然公安局承认是一起错案,为什么不敢以 “错案”对我俩个儿撤消案件?我五年来坚持上访要的是法律的公正,因为这起冤案的发生不是公安民警的过失造成的,而是由治安队长刘某等人主观故意制造的一起冤案,阜南县公安局给我俩个儿子的三次撤案理由明显是在继续忽悠上访人。
五年来我俩个儿子的冤案一直没有解决,呜呼哀哉!这是我自己的悲哀吗?这不是我自己的悲哀,透过现象看本质,窥一斑而知全豹,这是阜南县人民的悲哀!阜南县的老百姓为啥告状这么难?中央、省、市、县各级领导五年来多次层层的批示为什么在阜南县公安局得不到落实?阜南县公安局五年查不清的冤案阜南县检察院为什么几天就查清了?在阜南县公安局官僚主义的作风依然盛行,如果阜南县公安局的局长钱某——我们的父母官能够静下心来听听老百姓的呼声,认真的复查我儿的冤案,我俩个儿的冤案也不至于五年还没有解决。
我再次提出五年来无数次向阜南县公安局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1、以错案撤销对我俩个儿子的错误立案;2、追究办错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我从五十七岁上访为我儿伸冤,今年已六十一岁了。上访五年我满头黑发已变成了白发。我不知道是不是还要再等上五年?我拭目以待,我相信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公正的。我希望大家关注我俩个儿子的冤案。
控诉人:王炳忠 20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