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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预售楼盘应公开每套房屋价格

发表于:2010-04-20 点击:

来源: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杜宇)记者19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未获预售许可商品房不得排号
    通知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将严处开发商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同时,通知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
    退房率高及价格异常项目要重点查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在销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
    另外,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通知强调,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等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将被追责
    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今后要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通知称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地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住建部通知:认购后不得擅改购房者姓名
    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
    通知说,各地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通知中,预售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须明确
    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通知要求,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这些具体措施包括,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鼓励预售商品房质保金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各地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鼓励各地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
    尚未开盘项目要责成限期销售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在近期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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