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文化馆一名离休干部.2002年8月31日,我与孝感市宏建房地产公司宏信开发部经理彭常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本人依约将房款五万元全部交清,而该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房.后经查询,才知道该公司将我订购之房又卖与了他人.为此,我曾与该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我于2003年向孝南区法院提出诉讼,孰料这一诉,竟打了长达四年之久的官司.最后,孝南区法院与2006年8月25日审结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即本人)购房款五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500元,其根据是”售房合同”第六条,即”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和违约责任”之条款.很清楚:这里说的是"逾期交房......"而事实是他们至今仍没有交房.总之,我是胜诉了,但房子没了.
当年十月,我又上诉到孝感中级法院,经过将近一年的审理,中院于今年八月判决,判决首先撤消了孝南区法院的判决,其次,要求被告返还我购房款五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及赔偿一倍的购房款五万元,总共十万元.判决书上还说张汉华的上诉要求被告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14.95万元,系不确定因素(这个数字是去年十月份我上诉时根据当时的房价每平方米1800元计算来的,而现在已涨至每平方米2300元),故不应支持。这就是说,我又胜诉了,但我的房子仍旧是没了.我所获得的十万元,现在只能购买当初130平方米的三分之一.我打了五年的官司, 我的主要诉求"要房子",还是没有解决,更不要说其他的各种损失的索赔了.这里我不禁要问,孝感中院判决所说的"不确定因素"有什么法律依据?这样的判决与各项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损失"精神一致吗?目前,中央八部委正在全国开展整顿房地产市场的活动.在这次整顿的文件中明文规定:重点是要打击那些在商品房交易中,搞"合同欺诈",恶意违约"等不法奸商.那么,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方面,孝感市、区两级法院究竟打击的是谁?而维护的又是谁?他们与中央的精神又是否一致?
但是,我对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以及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是坚信不移的, 鉴于此,我恳请你们主持正义.还我公道.还我住房以及赔偿一切损失.让正义得到伸张,让法律得到贯彻。
(近况,张汉华老人已经申诉到湖北省高院,不予受理被驳回,2008年11月19日,张汉华老人准备到湖北省委反映情况,结果未知。张汉华老人只说了一句话“省委再不解决问题就去中央,即使再也回不了家,我也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张汉华老人电话: 15072608899
代发邮箱人:张际舟 13910406921 QQ:12502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