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业主诉不良开发商不办证案的焦点陈述
案情简介:2001年2月7日原告李×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签定合同购买×小区×栋×××房。其后李×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和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被告要求支付了购房的部分税款、抵押合同公证费、抵押备案登记注销费、合同印花税、律师费等费用,完全提交了房产交易和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全部材料;被告亦在2001年2月28日前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李×使用,并于2001年3月5日在房管主管部门将合同约定的房屋登记到李×名下,但被告自2001年2月7日合同签定90日后一直违约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证交还原告。李×遂于2004年12月2日将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告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证交还原告,同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不办房地产证违约金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但黄埔区法院却无视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一意曲解《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第二十条中约定被告自抵押房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原告办理的《房地产证》指为开发商的大确权证,因而指被告没有为原告承担办证的义务而乌龙地判决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告提交相关的办证材料,被告自原告缴交相关办证材料后30日内协同原告到广州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李×不服,向广州市中院上诉,而广州中院却无视《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中关于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意牵强附会合同约定的房屋竣工验收日期指为综合验收日期,无视被告能否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和权属证明书或很迟才取得以致不能办证责任也全在被告的事实,妄称原告在二审期间表示过不再追究被告2003年5月23日发函通知原告办证后的违约金,而称被告于2003年5月23日发函通知原告办证而至今不办证就是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协助原告办证的义务,因而认定被告没有违约!继续维持原判。李×愤极,于2005年9月14日前后分别向广州市人大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州市人大将案件移交广州中院审监庭处理,但广州中院立案后却又驳回再审称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经慎重考虑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这是省检察院抗诉后广州市中院再审时李×诉不良开发商不办证案的焦点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以及关注本案最终能否公平地依法判决的媒体、受到同样伤害的业主朋友们:
本案经黄埔区法院初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驳回再审,到目前为止,因为省检察院的抗诉,才能再次进入再审程序,现在本案已经是4审,受害人迫切希望尊敬的法官们能秉公执法,惩治违法行为,以惩戒哪些不良的商业行为。本案的详细情况在二审上诉状、检察院申诉状中均有详尽论述,在此不再累述。仅就本案的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得到法律专家们的认可;同时也想忠告一下被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的行为必将受到其应有的惩罚。
各种证据表明:本案之所以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被告自2001年2月7日合同签定90日后一直违约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证并交还原告,而被告之所以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证交还原告的真正原因又是因为被告的房产迟在2002年9月2日才进行了大确权,以及被告签定合同时为了达到其多收购房款的目的,对原告隐瞒了房子的真实面积,违法实施了大房小卖的欺诈行为,之后被告即妄图以不办房产证为要挟,对原告实行敲诈勒索,因勒索不成才拒绝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并交还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对榕景园竣工日期2000年1月30日的公示证明原告购买的是早已竣工验收后的现楼,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2000年3月28日的测绘成果和测绘报告日期以及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将测绘成果和测绘报告交付给被告的时间证明文件证明被告在签定合同时为了达到其多收购房款的目的,对原告隐瞒了房子的真实面积,违法实施了大房小卖的欺诈行为,被告迟在2002年9月2日才取得的权属证明书证明因为被告的客观原因没能给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取得权属证明书至今仍然拒绝给原告办理房产证证明被告主观恶意违约)
本案从合同生效日起至今已将近8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是难以估算的。自从广州华南新城发生有业主因维权被凶徒入屋打至切除肝脏,原告所在榕景园小区有带头维权的业主在小区外不到500米的地方被8名不明男士殴打抢劫的血案后,原告深感震惊,加上此官司一波三折,以致晚上时不时从噩梦中惊醒。说实在话,如果法律每一次都能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决,大多数业主对法律有信心,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起诉被告,使被告“偷鸡不成蚀把米”,原告是非常同情被告的;但同时也对受到同样伤害不敢起诉开发商的业主感到惋惜。因为一旦受害人多交了购房款,就意味着受害人已承认了多交购房款的合法性。尽管本小区虽然只有区区大约150户,后期购买现楼能追讨违约金的业主可能还不到一半,但因为这些业主已对法律完全失去了信心,加上打官司的各项高昂费用实在令人难以承受。据了解,目前广州地区仍然有不少居心不良的开发商,继续以这种卑鄙无耻的大房小卖手段,希图多收购房款。致使有越来越多的业主宁愿不要房产证也不愿起诉开发商但也不愿多交购房款而与开发商一直僵持着,致使业主与不良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而业主不再相信法律,只认为法律仅仅是为富人服务的,这种危害是非常可怕的。如果不彻底杜绝这种丑恶现象,根本无法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构想。而一旦物业管理公司依房产证按实要求原告缴交物业管理费,原告将为此必须多交六十多年的物业管理费。目前物价普遍上涨,人民币购买力越来越低,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更加不可同日而语。想换购房子移居别处,希望离开如此伤心地根本不敢奢望。本小区3栋402房受到同样伤害的业主何志辉也因为相同的原因起诉被告,胜诉判决书生效后至今已有多年,被告办好了何志辉的房产证仍然持势拒绝执行交还何志辉的房产证。被告仗势欺人,行为恶劣,房产大确权后仍然一直违约没有办理原告的房产证交还原告。依照宪法的规定和立法的宗旨,如果不从严判决被告赔偿违约金,不但无补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无法达到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不法行为的社会效果。因此原告恳请尊敬的法官们能秉承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法律宗旨,秉公执法,惩治违法行为、以杜绝不良开发商这种不良行为;并召开新闻报告会,将审判结果公之于世,以惩戒哪些不良的商业行为,杜绝不应该发生的纠纷,减少社会矛盾,消除不良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证并交还原告,同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不办房地产证违约金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第1阶段按合同订立日后9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日止,第2阶段从本判决书生效后日起60日止,之后以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周期每隔60日分段计算执行1次,直至被告办好房产证交还原告日止。本案法、理、据充分,能否公平地依法判决,关乎社会的和谐和安定,政府的诚信和人心的向背,显示了法院对冤假错案纠错的决心和勇气。如能得到法官们的认可,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一次最有意义的判决。请审判长允许原告将控方的观点提交给合议庭审议。
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谢谢大家!
原告人:李××
200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