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山参分等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野山参的分等、定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藏。
本标准适用于野山参的采收、加工、等级分类及鉴定、收购和经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5517.1-1995 模压红参分等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野山参
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或林下籽经过若干年后能完全体现野山参特征的可视为野山参。“国标委农轻函[2003]88号文件,2003.10.21修改”
3.2 生晒野山参
刷洗后烘干或晒干的野山参。
3.3 芦
主根上部的根茎。
3.4 圆芦
芦碗与主根连接的一段,根茎下部呈圆柱状,其上有芦碗残痕,状如疙瘩。
3.5 堆花芦
圆芦上部的芦碗,状如堆花。
3.6 马牙芦
堆花芦上部芦碗较大,状如马牙。
3.7 二节芦
具有圆芦、堆花芦或堆花芦和马牙芦。
3.8 三节芦
具有圆芦、堆花芦、马牙芦。
3.9 缩脖芦
因损伤芦较短。
3.10 艼
芦上生长出的不定根。
3.11 枣核艼
芦上生长出的不定根为两端细、中间粗、形如枣核。
3.12 毛毛艼
芦上生长出许多较细的不定根。
3.13 艼变
主根腐烂,艼继续生长代替主根经若干年后形成纹,称艼变参。
3.14 五形
芦、艼、体、纹、须。
3.15 体
即主根,皮为黄褐色或灰黄色,断面呈黄白色。
3.16 灵体
体腿明显分开,腿具有两条,形如菱角状、跨海式或元宝形。
3.17 疙瘩体
主根粗短,形如疙瘩状。
3.18 顺体
主根顺长。
3.19 笨体
主根形状较差,不灵活,腿有两条以上,长短不齐。
3.20 过梁体
主根分岔较粗长,形如山梁。
3.21 横体
主根横向生长,没有环纹。
3.22 纹
在主根肩部有细而深的环纹。
3.23 腿
即支根。
3.24 须
支根上生长的较细的根。须根细长,柔韧性强,有弹性,珍珠点明显。
3.25 珍珠点
须根上的水须脱落后形成的疤痕。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鲜、生晒野山参,任何部位不得粘接,体内无异物,体不得做纹。
4.2 规格要求
规格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鲜野山参规格
级 别 |
重 量(g) |
一 级 |
≥100 |
二 级 |
≥80~<100 |
三 级 |
≥60~<80 |
四 级 |
≥45~<60 |
五 级 |
≥35~<45 |
六 级 |
≥25~<35 |
七 级 |
≥18~<25 |
八 级 |
≥12~<18 |
九 级 |
≥5~<12 |
表2 生晒野山参规格
级 别 |
重 量(g) |
一 级 |
≥25 |
二 级 |
≥20~<25 |
三 级 |
≥15~<20 |
四 级 |
≥12~<15 |
五 级 |
≥9~<12 |
六 级 |
≥7~<9 |
七 级 |
≥5~<7 |
八 级 |
≥3~<5 |
九 级 |
≥1.5~<3 |
4.3 等级要求
等级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鲜野山参等级
项目 |
一等品 |
二等品 |
三等品 |
芦 |
具有三节芦,圆芦、堆花芦分明,个别有双芦和三芦以上,无疤痕、水锈 |
具有三节芦或两节芦,芦碗较大,个别有双芦和三芦以上。无疤痕、水锈 |
有一节或两节芦,芦碗较大,芦头排列扭曲,有残缺、水锈、病疤痕 |
艼 |
枣核艼,艼大小不得超过主体20%,不跑浆,须长下伸,无伤疤、水锈 |
枣核艼或毛毛艼,艼不得超过艼体30%,不跑浆,须长下伸,无疤痕、水锈 |
有毛毛艼或艼变,艼大,有病疤、水锈 |
体 |
灵体、疙瘩体,黄褐色或黄白色,紧皮细腻,有光泽,腿分裆自然,无下粗,不跑浆,无病疤、水锈 |
顺体、过梁体,黄褐色或黄白色,紧皮细腻,有光泽,腿分裆自然,不跑浆,无病疤、水锈 |
顺体、笨体、横体,黄褐色或黄白色,皮较松、体小、艼变、有病疤及水锈 |
纹 |
膀皮上的环纹细而深,紧皮细纹,不跑纹 |
膀皮上的环纹细而深,紧皮细纹,不跑纹 |
膀头上的环纹不全,断纹或纹较差 |
须 |
细而长,柔韧不脆,疏而不乱,珍珠点明显,无伤残 |
细而长,柔韧不脆,有珍珠点,主须无伤残 |
有长有短,柔韧不脆,有珍珠点,有伤残、病疤 |
表4 生晒野山参等级
项目 |
一等品 |
二等品 |
三等品 |
芦 |
三节芦,圆芦、堆花芦分明,个别有双芦和三芦以上,无疤痕、水锈 |
三节芦或两节芦,个别有双芦和三芦以上,芦碗较大。无疤痕、水锈 |
二节芦、缩脖芦,芦碗较粗,芦头排列扭曲有残缺、病疤、水锈 |
艼 |
枣核艼,艼大小不得超过主体20%,不抽沟,须长下伸,色正有光泽,无病疤、水锈 |
枣核艼或毛毛艼,艼不得超过艼体30%,不抽沟,须长下伸,色正有光泽,无病疤、水锈 |
艼大或无艼,有残缺、病疤、水锈 |
体 |
灵体、疙瘩体,色正有光泽,黄褐色或黄白色,不抽沟,腿分裆自然,无病疤、水锈 |
顺体、过梁体,色正有光泽,黄褐色或黄白色,腿分裆自然,不抽沟,无病疤、水锈 |
顺体、笨体、横体,黄褐色或黄白色,皮较松、抽沟、体小、艼变、有病疤及水锈 |
纹 |
膀皮上的环纹细而深,紧皮细纹,不跑纹 |
膀皮上的环纹细而深,紧皮细纹,不跑纹 |
膀头上的环纹不全,断纹或纹较差 |
须 |
细而长,疏而不乱,柔韧不脆,有珍珠点,无伤残 |
细而长,疏而不乱,,柔韧不脆有珍珠点,主须无伤残 |
细而长,柔韧不脆,有珍珠点,有部分伤残及水锈 |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就附合表5的规定
表5 野山参理化指标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
人参总皂甙 |
% |
≥4.4 | |
其中 |
单体皂甙Rg+单体皂甙Rg1 |
% |
≥0.40 |
单体皂甙Rb1 |
% |
≥0.60 | |
水分 |
% |
15~18 | |
总灰分 |
% |
≤4.0 | |
酸不溶灰分 |
% |
≤0.9 | |
铅 |
mg/kg |
≤1.0 | |
镉 |
mg/kg |
≤0.5 | |
砷 |
mg/kg |
≤1.0 |
5 检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规格的检验
5.1.1 外观质量、规格的检验用目测、天平称量
5.1.2 粘接的鉴别首先用放大镜检查野山参的芦、艼、支根及须根等部位,当肉眼和放大镜看清时,可采用CT断层扫描法,判定是否有粘接的部位。
5.2 体内异物的检验
金属丝及体内异物的检查法,可用磁片或X光进行鉴别。
5.3 水分的检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规定执行。
5.4 总灰分及酸不溶灰分测定法
取样约3g,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K灰分测定方法”中的总灰分测定方法及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方法规定执行。
5.5 铅的测定方法
按GB/T 5009.12-1996标准规定执行。
5.6 镉的测定方法
按GB/T 5009.15-1996标准规定执行。
5.7 砷的测定方法
按GB/T 5009.11-1996标准规定执行。
5.8 人参总皂甙的测定方法
精密称取样品1g左右,用滤纸包好置于索氏提取器中,加乙醚回流脱脂2h,弃云乙醚液继用甲醇回流6h,回收甲醇后用水60mL,分次溶解,定量地转入250mL分液漏斗中,用水饱和正丁醇80mL,分次振摇萃取,分取正丁醇部分,用蒸馏水20mL振摇一次弃云水溶液,将正丁醇萃取液置发皿中,在沸水浴上蒸干,残渣用甲醇分次溶解,定容为10mL,比色测定方法和结果计算按GB/T 15517.1-1995中6.8规定进行。
5.9 人参单体皂甙Rg、Rg1、Rb1的检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西洋参的Rb1测定方法和人参Rg,Rg1的测定方法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批量
同期,同一地带、同一方法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每一批产品中按随机方法抽取品,进行理化指标检验,每次不得少于3支,外观指标的检验,应逐支(盒)进行检验。
6.3 出厂检验
第一批产品出厂前,由专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4.3规定逐支(盒)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应逐支拍照片,照片与“野山参鉴定证书”用塑封机塑封,检验部门留一份存档,每支野山参的台板背面帖鉴定单位封签,检验单位至少要有2名以上检验员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检验专用章。
6.4 型式检验
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或特殊情况需要,可进行理化指标检验。
6.5 判定规则
6.5.1 不符合本标准4.3规定的,判定不合格。
6.5.2 作为原料用野山参,或有争议时须按本标准4.4要求做理化指标检验。
6.5.3 每批野山参的人参皂甙、总灰分有一项不合格时,再从产品中加倍抽样重新复检,如全部合格时可判定产品合格,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可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储藏
7.1 必须标明产品名称、等级、质量、包装日期、产地,外包装应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摔”等符号,其他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2 包装
每支野山参可用可用木盒或精制纸盒包装,野山参固定在台板上,鉴定证书放在盒内。
7.3 储藏
7.3 储藏
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注意防虫、防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