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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发表于:2007-05-01 点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编者注:此通知于2014年,《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文件中属“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条目,第3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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