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1997.08.08
编者注:此通知于2014年,《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文件中属“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条目中,第31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