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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市场监管之问(十六)江津老白干酒涉嫌违法欺诈消费者

发表于:2026-07-05 点击:

白酒市场监管之问(十六)江津老白干酒涉嫌违法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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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津老白干酒标签发展历史

看该产品的违规行为轨迹

 

依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以不低于30%固态法白酒勾调的固液法白酒,配料表必须完整标注食用酒精、液态法白酒等全部调配原料,严禁仅标注粮食原料,隐瞒产品真实调配工艺与原料构成。

实拍5L装石松牌江津老白干产品,其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20822《固液法白酒》,但配料表仅标注水、高粱、食用酒精、食用香料,全程未标注任何固态法白酒相关原料信息。仅从标签公示信息判定,该产品未按照监管规定完整披露固液法白酒的法定原料构成,配料信息披露缺失、内容不完整,极易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工艺、品类及品质产生错误认知,已构成标签标识披露不合规问题。

同时,该产品标签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强制命名原则。GB7718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名称必须真实反映产品固有属性、工艺特征与配料构成,禁止使用误导性名称、俗称、品名掩盖产品真实品类,杜绝以名称虚构产品品质、工艺属性。案涉产品实际添加食用酒精、食用香料进行调配生产,并非纯粮食固态自然发酵酿造工艺,却沿用“老白干”传统纯粮白酒品名,刻意贴合大众认知中纯粮酿造白酒的属性特征,属于典型品名与产品真实属性不符、虚假暗示产品品质的违规行为,违背国标强制性标识要求,误导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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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酒国标体系与品类定义可清晰区分产品属性差异:纯固态法白酒(GB/T10781系列)明确禁止添加酒体自身发酵以外的食用香料、香精等外源添加剂;旧版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虽允许限量使用食用香料,但2022年正式落地的GB/T17204-2021《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国家强制标准,对全国白酒品类实施全新、统一的强制性划分规则:凡添加食用香精、食用香料,且以食用酒精为主要调配基酒的酒水,一律归类为配制酒项下“调香白酒”,不再属于传统固态、固液、液态法白酒范畴。

新规落地时间明确:GB/T17204-2021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配套行业团体标准T/CBJ2111《调香白酒》于2022年6月15日同步落地执行。两项新规形成闭环监管要求:2022年6月1日后新生产的、含食用香料及食用酒精调配的酒水产品,禁止继续标注GB/T20822固液法白酒执行标准,必须如实归类标注为调香白酒。

因时隔年限较久,无法追溯早年批次产品的酒体成分原始检测数据,本次仅依据产品实拍标签、现行白酒监管行政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分类规则,梳理该产品两大生产销售阶段的合规疑点,具体如下:

1. 2013年至2022年5月生产销售阶段:产品未严格落实食药监244号文监管要求,固液法白酒配料表未完整标注固态法白酒相关原料,配料标识缺项、公示不合规,违反白酒标签专项监管规定。

2. 2022年6月国标新规实施后:企业未同步更新产品标签、执行标准及品类归类,仍违规沿用GB/T20822固液法白酒标准标注调香类酒水,违反GB/T17204-2021饮料酒分类强制国标要求。

3. 全销售周期标签命名违规:产品品名未如实反映调配酒、调香白酒的真实属性,虚构纯粮酿造白酒品质特征,刻意误导消费者,完全违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真实、准确、合规的强制性命名核心原则,属于法定标签标识违规情形。

综上,该产品存在配料标识不全、执行标准错用、产品命名虚假误导三重标签合规问题。现恳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该企业历年生产的同类型酒水产品的标签备案资料、生产工艺记录、配料投料台账,依规核查处置全部标签标识不合规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规范、杜绝违规产品继续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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