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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涉嫌违法(之九)

发表于:2026-03-19 点击:

“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涉嫌违法(之九)


关于对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告知书》不予认同的函告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这份《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论证逻辑存在多处法律适用错误和概念混淆,我们逐一分析:

一、关于"牛初乳粉不属于复合配料"的论证错误

监管局观点:牛初乳粉是单一配料,不是复合配料,所以不存在"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问题。

错误分析:

1.偷换概念:监管局将讨论焦点从"免疫球蛋白"偷换为"牛初乳粉"。您质疑的核心是:产品名称中的"免疫球蛋白"是否应该作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进行标示?监管局却论证"牛初乳粉"不是复合配料,这是典型的答非所问。

2.GB7718第4.1.3.1.3条的适用逻辑:该条款规定,复合配料(如牛初乳粉)加入量小于25%时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如免疫球蛋白)。但关键在于:如果企业在产品名称中特别强调了复合配料中的某一成分(免疫球蛋白),就必须按照第4.1.4.1条进行含量标示——而企业也确实这样做了。但"标示含量"不等于"名称合法",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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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符合GB 7718 4.1.4.1条即标签合法"的论证错误

监管局观点:产品按4.1.4.1条标示了免疫球蛋白来源和含量,所以标签符合GB 7718要求。

错误分析:

1.混淆了"程序性要求"与"实质性要求":4.1.4.1条是程序性要求——如果特别强调某种成分,必须标示含量。但产品名称本身是否合法,取决于第4.1.2.1条的实质性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逻辑谬误:监管局的逻辑是"因为按4.1.4.1条标示了含量,所以标签合规"。这相当于说:"因为我如实标注了盗窃所得赃物的数量,所以盗窃行为合法。"程序合规不能掩盖实体违法。

3.权威解释: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4.1.4.1条是关于"特别强调"时如何标示的规定。它从未豁免产品名称必须反映真实属性的义务。

三、关于"产品名称已体现调制属性"的论证错误

监管局观点:产品包装主展示版面标示了"调制羊乳粉",且名称中包含"免疫球蛋白"已体现调制属性,不存在误导。

错误分析:

1.违反GB 7718第4.1.2.1条:产品的"真实属性"是"调制羊乳粉",但名称核心是"免疫球蛋白"。将医疗术语作为名称核心,使消费者无法第一时间识别产品类别——是奶粉?是蛋白粉?还是保健品?这直接违反了"反映真实属性"的强制性规定。

2.司法实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明确指出,食品标签必须严格遵守GB 7718关于名称的规定,不能以其他位置的标示来弥补名称的缺陷。

四、关于"牛初乳添加合规即名称合法"的论证错误

监管局观点:牛初乳粉添加合规,且符合行业标准,所以不存在医疗用语问题。

错误分析:

1.混淆了"原料合规"与"名称合法":原料合规是生产环节的问题,名称合法是标签环节的问题。用合格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名称仍然必须合法。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审查维度。

2.行业标准与名称无关:《牛初乳粉》(RHB602-2005)规定了牛初乳粉中免疫球蛋白的含量要求,但这只说明"牛初乳粉含有免疫球蛋白",绝不意味着可以将"免疫球蛋白"作为食品名称。否则,所有含维生素C的食品都可以叫"维生素CXX",这显然荒谬。

3.医疗用语的认定标准: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医疗用语的标准是词语本身是否属于医疗术语,而非该术语的来源。"免疫球蛋白"是《中国药典》收录的药品名称,无论来自牛初乳还是人工合成,出现在食品名称中即构成使用医疗用语。

4.权威禁用清单:食品伙伴网发布的《中国食品标签禁用及高风险词汇清单》明确将"免疫球蛋白"列为医疗健康功能相关词语,属于"绝对禁止类"。这一清单是基于《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核心法规制定的行业共识。

五、关于"未描述功效即不违法"的论证错误

监管局观点:产品未对免疫球蛋白的功效或治疗功能进行描述,不存在明示或暗示问题。

错误分析:

1."使用医疗用语"本身即违法:《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注意,法条写的是"使用医疗用语",而不是"使用医疗用语描述功效"。只要用了"免疫球蛋白"这个医疗术语,就构成违法,无需再证明其描述了功效。

2.安岳县典型案例: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案例中,商家销售"免疫球蛋白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因在宣传中暗示"提高免疫力"被处罚。这说明监管部门对类似产品的认定标准是明确的——普通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免疫"概念挂钩。

六、关于"真实属性名称"问题的核心错误

这是监管局论证中最致命的漏洞——完全回避了根本问题。

监管局观点:产品包装主展示版面标示了"调制羊乳粉"。

错误分析:

1.GB 7718第4.1.2.1条的核心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何为"醒目位置"?产品名称"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中,"免疫球蛋白"被置于核心位置,而"调制羊乳粉"被边缘化。消费者第一眼看到的是"免疫球蛋白",而不是"调制羊乳粉"。这违反了"醒目位置"的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食品标签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为判断标准。普通消费者看到"免疫球蛋白羊奶粉",第一反应是"这是一种含有免疫球蛋白的奶粉,可能对免疫力有好处",而非"这是一种调制羊乳粉"。这正是误导所在。

七、综合结论:这份答复的三大根本性错误

1.避重就轻,回避核心问题:您质疑的核心是"产品名称使用医疗术语是否合法",监管局却用"原料合规、含量标注合规"来回应,完全回避了"名称本身违法"这一根本问题。

2.混淆法律概念:将"原料合规"等同于"名称合法",将"程序性要求"(4.1.4.1条)等同于"实质性要求"(4.1.2.1条),将"成分存在"等同于"可以使用医疗术语命名"——每一个概念混淆都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3.无视上位法:《广告法》第十七条是法律,GB 7718是标准。监管局在论证时只引用GB 7718的部分条款,完全回避《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选择性执法"。

以上观点如认同,请多伦县市场监管局的上级机关督促多伦县纠正,不要在错误的认知道上继续用更多的错误来掩盖。对事件的认识有偏差是可以理解,但是知错后不纠正这是最大的错误。

为切实贯彻落实“四个最严”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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