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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涉嫌违法(之六)

发表于:2026-01-16 点击:

“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涉嫌违法(之六)


对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的答复》

的深度思考

 

一、答复存在的核心问题(避重就轻,适用法律错误)

该答复选择了对涉事企业最有利的、最表浅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但完全回避了本案最根本、最严重的违法事实。

1.错误一:完全回避了关于“食品名称”的强制性规定(根本性违法)

核心法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2.1条明确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违法事实:该产品的真实属性是“调制羊奶粉”。其名称“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中,将仅为微量成分(0.12%)的“免疫球蛋白”作为核心词汇,与“羊奶粉”结合,完全无法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根本性误导。

   答复缺陷:市监局的答复对此只字未提。这是判断该产品标签是否违法的首要和核心问题。名称违法是独立且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因其后续标注了含量而变得合法。

2.错误二:错误理解并适用了GB 7718第4.1.4.1条

条款性质:该条款是关于“特别强调”某个配料时应如何额外标示其含量的规定,是一个补充性、程序性的要求

逻辑谬误:市监局逻辑是:因为企业按此条款标注了含量,所以标签合规。这是典型的“以程序合规掩盖实体违法”。即:一个产品即使如实标注了盗窃所得赃物的数量,也不能改变其盗窃行为的违法本质。

关键前提缺失:适用4.1.4.1条款的前提,是产品名称和标签整体是合法的。而本案中,产品名称本身(“免疫球蛋白羊奶粉”)已经违法,在此基础上的任何“合规标注”都只是在错误的框架内进行补充,不能溯及既往地让非法名称变得合法。

3.错误三:忽视了《广告法》对“医疗用语”的明确禁止

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违法事实:“免疫球蛋白”是《中国药典》收录的、公众熟知的药品通用名称。将其用于普通食品名称,直接导致食品与药品相混淆。

答复缺陷:答复仅称“未对功效进行描述”,但使用“免疫球蛋白”这一术语本身,就已经构成了法律禁止的 “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这与此术语是否来自原料(牛初乳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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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监局三点具体回复的逐条驳斥

监局答复要点

1.未直接添加,为牛初乳粉自带,已按4.1.4.1条标示含量。

法律与事实分析:回避了“产品名称违法”这一根本问题。标示含量是“如何说”的问题,而用“免疫球蛋白”冠名是“叫什么”的问题。后者违法,前者无法补救。

结论:偷换概念,答非所问。

2.牛初乳粉原料的免疫球蛋白含量符合行业标准。 

法律与事实分析:原料合格≠产品名称合法。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用合格的墨水写的虚假宣传标语,依然是虚假宣传。

结论:转移焦点,无关论证。

3.未描述功效,不存在暗示保健功效。 

法律与事实分析:再次混淆“描述功效”与“使用医疗术语”。法律禁止的是“使用医疗用语”这一行为本身,因为其天然具有误导性。将药品名作为食品名,是最强烈的“暗示”。

结论:对法律理解片面,适用错误。

三、关于“不予立案”决定的法律评价

市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立案,此决定建立在错误的事实与法律认定基础之上。

该产品的违法事实(使用药品术语作为食品名称,且该名称不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产品包装即为铁证)。

市监局未能依法全面审查该行为所违反的全部法律规定(GB 7718第4.1.2.1条、《广告法》第十七条),仅以局部、次要的合规点(按4.1.4.1条标注)否定整体的违法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

这份答复是一份典型的“技术性驳回”,它抓住了举报材料中可能存在的复杂计算和论证,却回避了最直白、最致命的违法点:把药品名当食品名卖。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它揭示了某些企业在“合规”包装下进行实质误导的“高明”手法,也暴露了基层监管中可能出现的“技术性合规审查”替代“实质性法律判断”的倾向。

核心问题在于:监管部门的审查逻辑,被企业精心设计的“合规细节”带偏了。

1.企业的策略是“树上开花”:他们用一个根本违法(用药品名作食品名)的“树干”,在上面嫁接了许多看似合规的“枝叶”(如原料合格、标注含量),试图让监管者和消费者只去细究“枝叶”是否繁茂,而忘记“树干”本身是非法栽种的。

2.监管的失误是“舍本逐末”:答复函只检查了“枝叶”(牛初乳原料是否合格、是否标注了微量成分的含量),却对“这棵树是否被允许种在这里”(食品能否叫“免疫球蛋白XX”)这个根本问题视而不见。

用更直白的比喻:这就像一个商家卖“茅台镇风味酒精饮料”,却在瓶身最显眼处印上巨大的“飞天茅台”四个字,然后在角落用小字注明“本品为风味饮料,酒精含量≥1%”。然后辩称:“我没说我这是真茅台酒,我标的是风味也如实标注了酒精含量,所以我合法。”这显然是荒谬的。核心违法点在于使用了他人享有极高声誉、并特指某一类商品的商标/名称来命名自己的产品,从而造成混淆和误导。

同理,“免疫球蛋白”在公众认知和法律法规中,特指一类药品。将其用作食品名称,就是利用了这种公众认知进行“搭便车”和误导。

核心论点:

“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这一产品名称,因使用了《中国药典》收录的药品通用名称“免疫球蛋白”,且该名称无法反映其作为“调制羊奶粉”的真实属性,已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2.1条的强制性规定。该违法事实清晰、明确,不因产品中“免疫球蛋白”来源自牛初乳粉或已标注含量而改变。地方监管部门的答复未能审查此根本违法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论述层次:

1.定性:“免疫球蛋白”是法律意义上的药品术语。

2.行为:将其用作普通食品名称的核心部分。

3.违法:该行为直接触犯了 《广告法》禁止使用医疗用语 《食品安全法》及GB 7718要求食品名称必须反映真实属性 的两条红线。

4.反驳:企业及监管部门关于“原料带入、含量合规”的辩护,是在用“标签标注方式”的次要问题,偷换“产品命名本身违法”的根本问题。如同讨论“假币印刷得是否精美”,不能改变其是假币的本质。

以上陈述请你局再次复查,并请给予回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四个最严”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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