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涉嫌违法(之五)
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真的适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4.1条款可以免责吗?
我们先来看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是怎么说的:多伦县伊利乳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未添加免疫球蛋白原料,不存在使用药品原料的问题,产品中的免疫球蛋白为牛初乳粉本身含有。产品标签对产品中含有的成分进行了如实描述,并按照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4.1条款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对免疫球蛋白进行了定量标识,即在包装正面标示了"免疫球蛋白 IgG "",并标示了脚注和注解,注解内容为:"牛初乳粉添加量≥600mg/100g,其中牛初乳粉原料的免疫球蛋白 IgG 含量≥20000mg/100g",重点向消费者明示产品中的免疫球蛋白来源于牛初乳粉。

阐述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完整弄清该产品在包装上都表述了些什么?下面原文转述:
产品名称: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
净含量:700克;
配料:全脂羊奶粉、脱脂羊奶粉、脱盐乳清粉、聚葡萄糖、牛初乳粉、酵母 B -葡聚糖、发酵稀奶油、维生素 A (醋酸视黄酯)、维生素 D (胆钙化醇)、维生素 E ( dl -α﹣醋酸生育酚)、维生素 C ( L ﹣抗坏血酸钠)、碳酸钙、氢氧化钾、磷脂。

在配料表中我们看到“牛初乳粉”是排在第五位,依据GB 7718第4.1.3.1.2条款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该产品自己声明:全脂羊奶粉、脱脂羊奶粉不少于70%。同时该产品在包装上表述:牛初乳粉添加量≥600mg/100g,其中牛初乳粉原料的免疫球蛋白lgG含量≥20000mg/100g。照此表述计算,牛初乳粉的添加量应该是0.6%,占总质量700克的4.2克;免疫球蛋白lgG含量占4.2克牛初乳粉的0.84克,也就是说免疫球蛋白lgG含量在700克成品中只占0.12%(可以确定免疫球蛋白在产品中的占比是极其有限)。依照GB 7718标准第4.1.3.1.3条规定,该产品中声称的免疫球蛋白应该属于牛初乳中的复合配料,即带入性配料。本条同时规定复合配料(带入性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贵局在调查中使用GB7718中的4.1.4.1条款不适用于本产品,如要满足这一该条款,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a)“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b)“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了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很显然,该产品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如若硬要认为符合GB7718中的4.1.4.1条款,那么就等于认同了该产品在向消费者暗示:免疫球蛋白对人体有益程度超出了本产品中的主要成分羊奶粉的有益价值,而且这种以口服的形式进入人体是否能被吸收,至今没有法定的科学认定。这不就是等于在向消费者赤裸裸的暗示,根本不能对人身产生任何作用的免疫球蛋白的药用价值吗?
含量极低,更显误导:免疫球蛋白IgG仅占成品0.12%,是微量成分。将其置于名称中和主要展示面,夸大了该成分的地位,使消费者误以为它是主要功效成分,构成虚假宣传。
贵局在运用这一条款为该产品找理由时,还完全忽视了企业严重违背GB 7718第4.1.2条款中关于“食品名称”相关规定这一实质性问题。生产企业将本就含量极其微量的免疫球蛋白写入产品名称,并在主要展示面以突出的字号显示这就是严重的误导和欺诈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