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涉嫌违法(之二)
使用免疫球蛋白作为产品名称是否违法?
产品名称: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
净含量:700克;
配料:全脂羊奶粉、脱脂羊奶粉、脱盐乳清粉、聚葡萄糖、牛初乳粉、酵母 B -葡聚糖、发酵稀奶油、维生素 A (醋酸视黄酯)、维生素 D (胆钙化醇)、维生素 E ( dl -α﹣醋酸生育酚)、维生素 C ( L ﹣抗坏血酸钠)、碳酸钙、氢氧化钾、磷脂。
在配料表中我们看到“牛初乳粉”是排在第五位,该产品自己声明:全脂羊奶粉、脱脂羊奶粉不少于70%。同时该产品在包装上表述:牛初乳粉添加量≥600mg/100g,其中牛初乳粉原料的免疫球蛋白lgG含量≥20000mg/100g。照此表述计算,牛初乳粉的添加量应该是0.6%,占总质量700克的4.2克;免疫球蛋白lgG含量占4.2克牛初乳粉的0.84克,也就是说免疫球蛋白lgG含量在700克中只占0.12%。依照GB 7718-2011标准第4.1.3.1.3规定,该产品中声称的免疫球蛋白应该属于牛初乳中的复合配料。本条同时规定复合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通过以上分析“免疫球蛋白”作为该产品的名称是否构成违法?
答:是的,该产品名称“伊利倍畅免疫球蛋白羊奶粉”构成违法。即使产品中添加了含免疫球蛋白的牛初乳粉,也不能将“免疫球蛋白”作为产品名称的核心部分。以下从法规和标准层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违法性分析
1.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核心原则
第4.1.2.1条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该产品的真实属性:根据配料表(全脂羊奶粉、脱脂羊奶粉为主要成分,添加其他配料),其真实属性应为调制羊奶粉或类似类别。
名称的误导性:将“免疫球蛋白”置于产品名称中,且与“羊奶粉”结合,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的主要特性或成分是免疫球蛋白,而实际上免疫球蛋白仅是微量添加的牛初乳粉中的一种成分(仅占成品约0.12%)。这完全无法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构成标签欺诈。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使用医疗用语的规定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免疫球蛋白”是明确的药品术语(如人免疫球蛋白注射液)。将其用于普通食品名称,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药品的治疗功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暗示治疗功能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将“免疫球蛋白”作为卖点置于产品名称中,直接暗示该产品能够增强免疫力、预防或治疗相关疾病,涉及疾病预防功能,违反本法。

二、对产品辩解的反驳
厂家可能辩称:“产品含有免疫球蛋白,所以可以用作名称。” 这一说法不成立:
“成分存在”不等于“可作名称”:法规允许在配料表或营养成分表中如实标注含有免疫球蛋白(如通过牛初乳粉带入),但产品名称有独立、严格的规范,必须反映真实属性(GB 7718-2011)。若按此逻辑,添加维生素C的饮料可叫“维生素C水”,这明显违法。
含量极低,更显误导:免疫球蛋白IgG仅占成品0.12%,是微量成分。将其置于名称中,夸大了该成分的地位,使消费者误以为它是主要功效成分,构成虚假宣传。
三、执法实践与后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通常为:
“利用商品名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
“在食品标签上使用医疗用语,暗示治疗功能”(违反《食品安全法》)。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停止销售、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