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新养道牌珍养牛奶”、
“奶特牌香蕉牛奶”、“奶特牌香草口味牛奶”
伊利“味可滋牌香蕉牛奶”、“QQ星儿童成长牛奶”等
涉嫌欺诈消费者
一、国家标准可以称“牛奶”的产品
《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
3.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5.1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灭菌乳》GB25190─2010
3.1 超高温灭菌乳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摄氏132度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3.2 保持灭菌乳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5.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二、国家标准只能称“调制乳”的产品:
《调制乳》GB25191─2010
3.1 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
3.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5.1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灭菌乳》GB25190─2010
3.1 超高温灭菌乳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摄氏132度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3.2 保持灭菌乳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5.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二、国家标准只能称“调制乳”的产品:
《调制乳》GB25191─2010
3.1 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图解以上内容

以上两个装满液体的杯子,左边一个就是国家标准规定能称之为“牛奶”的牛奶用红色表示,右边一个就是“调制乳”,其中“牛奶”只占液体的80%,其余部分就是水和食品添加剂等(蓝色部分)。
你还认为“调制乳”还是“牛奶”吗?
蒙牛“新养道牌珍养牛奶”、“奶特牌香蕉牛奶”、“奶特牌香草口味牛奶”伊利“味可滋牌香蕉牛奶”、“QQ星儿童成长牛奶”等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均为:GB25191。 而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用显著的各种“XXX牛奶”表示。
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名称的强制规定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2 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卫生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你还认为“调制乳”还是“牛奶”吗?
蒙牛“新养道牌珍养牛奶”、“奶特牌香蕉牛奶”、“奶特牌香草口味牛奶”伊利“味可滋牌香蕉牛奶”、“QQ星儿童成长牛奶”等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均为:GB25191。 而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用显著的各种“XXX牛奶”表示。
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名称的强制规定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2 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卫生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中对“调制乳”的定义,就是“食品名称”

3、《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九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四、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九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四、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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