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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资讯]各类违法纪念币大量充斥市场

发表于:2015-01-27 点击:

    点评:为什么说这个项目好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不怕经销者消失,经营者跑了,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广告就是铁证。 
     
    事实
:《重庆晨报》2015年1月27日第三版(违法行为:在各地省会城市和稍大一点的城市报纸上都能看到)

报纸截图,可按此找到当地的报纸

    《重庆晨报》2015年1月27日第十六版

报纸截图

   

    法规: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明确保留,继续有效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工商广字[2009]85号

 

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

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媒体发布的人民币相关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其中有的广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为非法含有人民币图样的收藏品以及非法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做宣传;有的广告偷换概念混淆产品实质,把纪念章宣称为纪念币,或者把含有人民币图样的收藏品宣称为人民币;有的广告虚构事实抬高产品身价,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宣称国家权威部门破例发行、特批;有的广告宣传臆造的一种货币,如“tradedollar”,或者虚构销售情况,含有升值判断或承诺表示,夸大产品升值前景;有的广告擅自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名义做宣传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人民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收藏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禁止在广告中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发布含有人民币图样商品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发布宣传经营的流通人民币以及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批准文件。

二、人民币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是限量发行、具有面值的国家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并在发行时向社会公告。发布人民币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公告文件。

发布以其他国家和地区名义发行的法定贵金属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该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进口的审批文件和该纪念币海关报关凭证。

三、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四、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形象、名义的,要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权,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其他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介绍当前市场行情、销售等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上述广告。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媒体发布的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的监测检查,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要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对广告中涉及有关人民币虚假违法宣传内容的,要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认定依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加强有关人民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维护国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

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政管理局:

最近一段时间,集邮票品广告在媒体大量出现,其中一些集邮品广告利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的名义,宣传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的收藏价值以及投资回报、升值等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经鉴定这些集邮品中的邮票,有的是将盖销使用过的邮票清洗油墨戳记、拼补粘贴和刮涂换底整理后,按新邮票出售,以次充好;有的以金银或立体浮雕邮票形式,擅自仿印或伪造国家明令通告禁止发行的邮票,制假售假。这些行为扰乱了集邮市场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和集邮消费者的权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现将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已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后从未审批或限量发行过任何集邮品。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二、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

三、集邮品广告中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四、禁止发布下列集邮票品的广告:

  1、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2、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3、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

  4、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

5、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集邮票品广告的监管,对发现的虚假违法集邮票品广告,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各级邮政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广告宣传的集邮票品,要加强市场监管,发现属于本《通知》第四条范围的集邮票品广告,要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认定依据,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分别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监管提示

 

渝工商广监提字【20143号

 

各有关广告发布单位:

近期本巿各新闻媒体上频频出现各种收藏品广告,如“《世纪伟人金像大全》”、“2014奥运纪念钞央行首套豹子号顺子号人民币”、“《金猴大版票》”、“《开国伟人纯金银纪念币大全》”、“《新中国65周年熊猫金币大全套》”、“邓小平全身金像金钻表”、“开国领袖纯金银国玺”、“《中国人民币大系》”等。这些收藏品广告中,有的虛构事实抬髙产品身价, 例如号称以故宫博物院所藏真迹为底本,号称由国家图书馆和首都图书馆永久收藏,号称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出具《国礼证书》;有的偷换概念混淆产品实质,例如把纪念章谎称为纪念币,把贵金属仿制邮票谎称为金银邮票,把含人民币图样的藏品谎称为人民币;有的虛假表示产品升值前景,多以“走俏、轰动、火爆”等不实之词形容产品销售情况,毫无依据地宣称“收藏前景无限、(价值)短期内必将一路飙涨”等升值判断或承诺;有的使用他人名义涉嫌违法或侵权,例如多处违禁使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邮政总局”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未经同意或授权多处使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国家图书馆”、“首都图书馆”等单位或组织的名义。

为严格规范收藏品广告宣传,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巿工商局就收藏品广告发布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各媒体单位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严格审査各类收藏品广告内容,査验下列广告证明文件,不得在广告中出现未能提供依据或者未经证实的内容: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

2.广告中涉及的相关经营范围需要国家专项行政许可的,查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文件;

3.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其生产经营需要国家专项行政许可的,查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文件;

4.其他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在各类收藏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破例批准”、“打破惯例”等广告用语;使用“XXX收藏”、“XXX鉴定”、“XXX检验”等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应当查验该单位、团体、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许可使用其名义、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书面材料)。

三、发布各类收藏品广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广告标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收藏品广告,不得使用“热点追踪” 等标题误导消费者。

四、各类收藏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诸如“必将一路飙涨”、“升值潜力无限”、“巿值很可能一跃千里”、“即买即賺”等无根据的升值承诺或者含有投资回报的内容,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级”、“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五、加强对人民币、金银纪念币收藏品广告的审査。纪念币是限量发行、具有面值的国家法定货币,应当由中央银行及其他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纪念章、纪念品等不得谎称为纪念币。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币、纪念币立项、设计、生产、发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新发行的人民币、金银纪念币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公告,配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签名的证书,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国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分销。发布纪念币广告,应当要求广告主出具相关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发布广告。

六、加强对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的收藏品广告的审查。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管理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各种收藏品,必须按照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审批,装帧流通人民币必须按照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发布经营含有人民币图样的收藏品、流通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收藏品的广告,应当査验上述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未经批准的广告主及人民币藏品不得发布广告。

七、加强对各种集邮品广告的审查。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是由囯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在各种材料、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囯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或者连带其他基本特征的邮票图案印件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必须经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发布各种集邮品广告,应当查验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发行、审批文件,各类仿制邮票不得谎称为邮票、个性化邮票不得谎称为纪念邮票欺骗误导消费者。

由于各类收藏品价格高昂,其广告内容虛假违法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危害和谐社会的建设,各媒体单位及广告经营单位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严格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立即停止发布虛假违法收藏品广告。对于发布虛假违法收藏品广告的广告主、未依法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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