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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电动车“没有更换新电池,只作了热管理升级” 商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湖北竹山县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发表于:2021-07-11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173号

涉案电动车“没有更换新电池,只作了热管理升级”

商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湖北竹山县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何平与李亚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春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李亚猛与李春燕系夫妻关系,其以李春燕的身份信息以“花倾城-2008”名称在闲鱼网注册账号并在平台上发布了宣传信息::“9台江淮新能源iev5,深圳区政府用车,江淮厂家全部无条件更换全新最新款三元锂电池整包价值5万元,全新O公里,…特惠价2.6万元…”。闲鱼网系淘宝网络公司开办。

何平与李亚猛选定车辆、商定价格后,分别支付车辆定金2000元及尾款23000元。2019年11月7日,车辆托运到十堰后,何平又支付运费2000元。

何平在江淮新能源十堰售后十堰鑫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验车,发现电池的包装是2015年的,通过江淮新能源400售后及深圳市兴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查证:确认该车只进行了电池热管理升级,没有更换全新电池。

何平向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三”,即1.判决李亚猛退还购车款25000元,其中23000元由淘宝公司直接退还给何平;2.判决李亚猛赔偿何平77000元(运费2000元、三倍车辆赔偿款75000元);3.判决李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电动车“没有更换新电池,只作了热管理升级”,商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竹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亚猛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更换全新最新款三元锂电池”信息,应为合同的内容,在原告接收车辆后,经验车发现所购车辆并没有更换新电池,只是作了热管理升级。

同时被告李亚猛在发车前也向原告说明“刚换新电池”,本院认为被告李亚猛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涉案商品,被告李亚猛应返还相应货款。原告要求给付25000元的三倍诉讼请求,因证据证明购车款仅为23000元,故本院只支持按23000元的三倍赔偿来计算。

原告所支付的2000元办理车辆过户提档费用及2000元的托运损失应当由被告李亚猛进行赔偿。

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平台,是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经营者,不是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且淘宝公司已履行了相关的信息审查义务,故原告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明知其与被告李亚猛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且一直与李亚猛进行协商,李春燕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要求李春燕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2020年9月25日,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323民

118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三”,即一、李亚猛退还何平购车款23000元,赔偿损失4000元,计27000元;何平返还所购江淮新能源iev5一台;二、李亚猛给付何平赔偿金69000元。

附: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3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何平与李亚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323民初1181号

原告:何平,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竹坪乡周家湾村**,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李亚猛,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山商业街**南湾南岭大世纪水山缘**A505,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燕,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何平与被告李亚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春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亚猛、李春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和追加第三人,应当扣除相应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李亚猛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2.判决被告李亚猛退还原告购车款25000元,其中23000元由被告淘宝公司直接退还给原告;3.判决被告李亚猛赔偿原告77000元(运费2000元、三倍车辆赔偿款75000元);4.判决被告李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亚猛在闲鱼平台发布了邀请:“9台江淮新能源iev5,深圳区政府用车,江淮厂家全部无条件更换全新最新款三元锂电池整包价值5万元,全新O公里,…特惠价2.6万元…”。原告与被告李亚猛选定车辆、商定价格后,分别支付车辆定金2000元及尾款23000元,2019年11月7日,车辆托运到十堰后,原告又支付运费2000元。11月8日,原告在江淮新能源十堰售后十堰鑫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验车,发现电池的包装是2015年的,通过江淮新能源400售后及深圳市兴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查证:确认该车只进行了电池热管理升级,没有更换全新电池。被告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依相关法律规定,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亚猛未到庭应诉,但书面辩称:被告自己通过淘宝网所属的个人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平台闲鱼网发了车牌号为粤BDL30**的江淮IEV5代电动小汽车转让信息,原告要求将该车转让给他。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为原告在深圳车管所办理了二手车验车、过户及提档手续,并将车辆及手续通过物流发给原告。原告在收到后正常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出厂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仍在江淮汽车的保修范围内,还有三年的免费更换电池服务。原告支付过2000元,但这是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提档及其他事宜的费用,车辆购车款23000元一直扣押在闲鱼平台支付宝账户上,被告没有收到这个款项;2000元的运费是原告自己安排物流托运与被告无关。在转让粤BDL30**小汽车之前,确实更换过电池。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消费者,被告一直以更换电池的厂家提供的信息为准,对于该车的更换电池问题,没有任何隐瞒欺骗的故意,也不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问题。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春燕未到庭应诉,但书面辩称:自己并非适格的被告,因自己不是该买卖关系的相对人;涉案车辆已经江淮汽车授权维修厂商深圳兴鼎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更换电池,原告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涉案车辆使用功能符合标准且已交付原告正常使用,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退款的诉讼请求并不成立;原告利用其优势地位敲诈勒索李亚猛致其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原告拒不退货,严重损害了李亚猛的合法权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只是提供信息服务的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淘宝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淘宝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对涉案交易在发生纠纷后已介入调解处理并为原告的诉讼提供了合理的便利条件,公司本身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闲鱼网系淘宝网络公司开办。被告李亚猛与李春燕系夫妻关系,其以李春燕的身份信息以“花倾城-2008”名称在闲鱼网注册账号并在平台上发布了宣传信息:“9台江淮新能源iev5,深圳区政府用车,江淮厂家全部无条件更换全新最新款三元锂电池整包价值5万元,全新O公里,…特惠价2.6万元…”。原告何平知悉后经与被告李亚猛通过协商,选定了车辆并商定价格为23000元。2019年10月17日,原告何平向被告李亚猛支付2000元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提档及其他事宜;2019年11月2日又通过淘宝网络闲鱼平台支付购车款23000元后,被告李亚猛在闲鱼平台上与作为买家的原告何平说明“8成新iev5二手车,如图,刚换新电池,手续已办理,车物流到了后验车正常确认收货”。2019年11月7日,所购车辆从深圳托运到湖北省,原告何平向托运公司支付运费2000元。2019年11月8日,经十堰鑫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验车,并通过江淮新能源400售后及深圳市兴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查证,原告所购车辆只进行了电池热管理升级,没有更换全新电池。经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亚猛之间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李亚猛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更换全新最新款三元锂电池”信息,应为合同的内容,在原告接收车辆后,经验车发现所购车辆并没有更换新电池,只是作了热管理升级。同时被告李亚猛在发车前也向原告说明“刚换新电池”,本院认为被告李亚猛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涉案商品,被告李亚猛应返还相应货款。原告要求给付25000元的三倍诉讼请求,因证据证明购车款仅为23000元,故本院只支持按23000元的三倍赔偿来计算。原告所支付的2000元办理车辆过户提档费用及2000元的托运损失应当由被告李亚猛进行赔偿。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平台,是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经营者,不是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且淘宝公司已履行了相关的信息审查义务,故原告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明知其与被告李亚猛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且一直与李亚猛进行协商,李春燕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要求李春燕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何平与被告李猛之间形成的网络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亚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平购车款23000元,赔偿损失4000元,计27000元;原告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购被告李亚猛江淮新能源iev5一台(如不能返还,则抵扣购车款23000元及办理车辆过户提档费用2000元);

三、被告李亚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平赔偿金69000元;

四、驳回原告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何平负担50元,被告李亚猛负担1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义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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