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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赔偿消费者损失7010万,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发表于:2020-12-18 点击:

来源:常州检察在线、常州中院等

 

20201210日,随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法槌声落,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市首例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消费者损失70105591.5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消费骗局:上演点“水”成“金”的把戏

2017年以来,谢某某等人其通过成立的公司,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进大盐湖水成品和原料,购买设备,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大盐湖水成品。谢某某等人编制大盐湖水产品说明书、宣传手册等资料,宣称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郭某等人充当专家授课,利用“元素平衡”理论,宣称该产品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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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机关审查,谢某某等人先后向全国各地销售大盐湖水产品,共计8万余瓶,销售额共计2300余万元。经专家鉴定,涉案产品不具备其宣传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部分消费者表示在服用大盐湖水后有腹泻、出虚汗、胃疼等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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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即701055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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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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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常州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被欺诈的消费者人数众多,销售金额2300余万元,检察机关起诉索赔高达7000余万元。案件的成功办理,依法严惩了食药领域欺诈宣传乱象,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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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民事公益诉讼适用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赔偿数额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即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保障群众食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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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郑重提醒药品生产经营者以案为鉴,守法经营,切莫因小失大。广大消费者朋友也要注意啦,理性保健、科学养生,提高辨识能力,不要被虚假宣传“套路”,不要迷信所谓“专家”,切莫听信不法经营者“包治百病”的欺诈宣传!

来源:常州检察在线、常州中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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