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4-3)224号
3.15判例|散装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
北京三级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等与张培磊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京民申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1号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B1-03。
法定代表人:张蕊芳,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培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一审被告:张蕊芳,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香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培磊及一审被告张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益香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益香馥公司出售的是散装的茶叶,该茶叶本身并没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张培磊也没有举证证明购买的茶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实。(二)张培磊不是消费者,益香馥公司出售的茶叶也没有给张培磊造成任何事实的损害,不应当适用十倍价款的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益香馥公司与张培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益香馥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向购买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益香馥公司销售给张培磊的涉案食品的密封小包装袋、小方盒、条形盒及包装箱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标注的食品基本信息。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即使涉案食品为散装食品,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两审法院认定益香馥公司所售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令益香馥公司向张培磊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正确。综上,益香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林
审判员 苏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戈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