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摘录:本案中,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示橄榄油添加量或含量,本身就是重大而明显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律所规定的“瑕疵”,故不能援引有关“瑕疵”的规定予以免责。 关于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复函中提到:“涉案产品中的玉米油、橄榄油作为普通食用植物油,都不属于GB7718食品标签通则所述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的内容,由于该委员会并非法律的解释机关,且该复函也不属于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本院对该复函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