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4日,在湛江国际仲裁院叶光(本名,聂坤华)接过该院颁发的仲裁员《聘任书》和《仲裁员证》以及《办案徽章》正式成为该院的一名仲裁员,对叶光本人来说是回归到了他想为人民办点实事的理想中,对中国个人打假维权来说又是一个新的探索之路,如何用好《仲裁法》所赋予的权力解决消费纠纷等。
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湛江仲裁委员会”同时命名挂牌为“湛江国际仲裁院”,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种机制的运作模式。这是广东有关方面在遵守我国仲裁法的基础上,为加强湛江作为“一带一路”重点建设支点地区的法制服务,创新仲裁机构与国际接轨的又一先行先试,是广东省继深圳国际仲裁院之后依法设立的第二家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是依法享有终局裁决权的执法单位,其调解和裁决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是准司法,是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机制;它由设区、县的市人民政府组建,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国务院法制部门总协调;它必须忠于我们的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国家的法律。
院长 伍科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仲裁专家、民事诉讼研究所所长、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教学部主任 毕玉谦 教授
会场听课
主席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条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