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维权网
2008年5月4日盐城消费者在盐城某知名商场处购买商品,看到涉案商品吊牌上标有“国家免检” 、“中国名牌” 、“中国驰名商标”标志后,就决定购买了两件,单价300.00,合计人民币600.00元。回来后盐城消费者登录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的全国运营中心广州市鹿王服饰有限公司网站得知: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生产的“鹿王羊绒衫”为“中国名牌” 、“国家免检”产品,同时盐城消费者又查询有关“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的官方网站得知:本涉案商品并非是“中国名牌” 、“国家免检”产品!次日,盐城消费者再次购买同类产品作了证据保全公证。
依据下述法律法规,盐城消费者认为盐城某知名商场所销售的由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生产的“鹿王”T恤衫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盐城消费者实施了欺诈。
依据下述法律法规,盐城消费者认为盐城某知名商场所销售的由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生产的“鹿王”T恤衫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盐城消费者实施了欺诈。
涉案商品实物
公证照片
1、《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2、《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该涉案商品并非“中国名牌” 、“国家免检”产品,而攀附了“鹿王羊绒衫”作为“中国名牌” 、“国家免检”产品的市场优势,影响了盐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构成欺诈。同时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盐城某知名商场作为生产和销售者,对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欺诈性表述的商品流入市场,损害了盐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