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判决书原文):“原判认定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示橄榄油添加量或含量属于外包装瑕疵,但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述的“瑕疵”,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等方面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本案中,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示橄榄油添加量或含量,本身就是重大而明显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律所规定的‘瑕疵’,故不能援引有‘瑕疵’的规定予以免责。”
此段判定值得正在诉讼的消费者认真领会,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橄榄调和油追踪41]贵阳市中级法院:橄榄调和油不标示含量不能援引“瑕疵”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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