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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安民维权]“TCL电脑冰箱买一台抵六台”一审被判三倍赔偿

发表于:2016-01-08 点击:

    附起诉文本,供大家在维权中参考。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孙安民,男、汉族,西安人,自由职业,电话:18909212315
    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职务:总经理,电话:84530160、86163516
    被告:TCL家用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惠州市松山工业园,法人陈卫东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依法退回原告购货款3599元,依据《消法》55条三倍赔偿10797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打字复印及误工损失315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8日(实际购买日期是6月8日,被告超市销售单上写的是7月8日,发票是6月8日),两被告在西安市北关人人乐店TCL冰箱促销,一款TCL两开门BCD-528WEX60型号的风冷冰箱原价4199元,以旧换新的促销价是3599元,该冰箱贴有以旧换新的促销广告,但最吸引人的就是该样机上的促销广告:“TCL电脑冰箱 买一台抵六台”,而且“买一台抵六台”的字体还特别大。服务员告诉我该款冰箱属于一级能耗,特别省电,使用寿命也特别长,促销期间价格优惠,该产品是德国人发明设计的技术,厂家在搞促销活动,以旧换新,十分划算,受其诱导,我特意选购了一台贴有“TCL电脑冰箱 买一台抵六台”而且带有电脑显示屏的双开门风冷式BCD-528WEX60型号电冰箱。
    使用了几个月后,我发现该冰箱噪音大于其他冰箱外,并没有发现该冰箱与其它冰箱产品有什么特别之处,更未体验到“买一台抵六台”的价值,我认为被告的促销广告宣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涉嫌利用引人误导的虚假广告促销商品。
    真不知道西安流通市场上的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到底是吃了什么“春药”居然会坚挺十几年不疲软!?被告的的虚假宣传和欺诈经营行为屡屡被告上法庭,是什么原因会让它们这样无法无天!?我认为可能是因为涉案企业的经营理念出了问题,加之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法治环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又太宽容,虚假广告才会有增无减,但原告相信,只要各行各业都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监督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些违法行为就会消失!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依法退回原告的购货款3599元,三倍赔偿10797元,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打字复印和误工等损失315元。 
  本案诉讼刚好发生在新《广告法》实施后,在每年的“12.4法制日”期间提出,原告也希望通过对本案的审理能够依法促进法治,能够起到普法宣传的正能量影响,期盼法庭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并根据本案被告存在的以上问题向被告的上级管理机关发送司法监督函,依法督促涉案企业要遵法守法、诚信经营。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孙安民                           2015年11月27日

附:诉状2张,购物凭证、促销现场、促销广告,身份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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