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举报书
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举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于2016年6月8日,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部购买了一款名为: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单价128元/桶(5L装),200桶共计25600元。在标签正面产品名称“食用调和油”上方有显著的“芥花籽橄榄油”字样和橄榄芥花图案。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声称:一级芥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执行标准:SB/T1029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27号]中第60号案例,被告所销售的商品已构成以下违法事实:
1、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4.1.4.1条“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橄榄油的市场价格或营养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因此,如在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可以认定橄榄油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在标签上多处用文字和图案体现了“橄榄”,强调该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配料。
因此,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部销售的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在标签标注上已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案例所指事实,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请你局依法查处。
举报人:叶光
电话:131xxxx1817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