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橄榄调和油追踪11]橄榄调和油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发表于:2016-09-23 点击:

 

   最近各地不少消费者都对不标注具体含量的橄榄调和油提起了诉讼,部分消费者没弄明白此案中的一些法律关系在法庭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让违法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为此特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阅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推荐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6〕172号]指导案例60号),尤其要把握好案例中提到的两个裁判要点,要反复向法官阐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并且在通知中有“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的要求。同时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这一点非常重要!)
    2、部分厂家在法庭中出示一份或多份所谓的《检验报告》,其中对产品的标签检验为符合GB7718的结论。这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鉴定的内容应为专门性问题,而产品标签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条款时不属于专门性问题,无需鉴定。 “专门性问题”的含义是指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外的运用一般调查、侦查方法难以解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
    另外,目前油厂出具的检验报告大多数检验单位没有对GB7718进行检验的资质,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出具检验报告的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检测权。具体规定是: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3号)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规定: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按照本附表所限定的检测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报告左上方使用CMAF标志。
    对无检测权出具了检验报告的行为,你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向法庭表示将依法追究出具检验报告单位的法律责任。
    3、关于《食用调和油》SB/T10292在庭审中的运用。只要涉案产品上标注了执行此标准,那这个产品的法定名称就叫“食用调和油”,这是GB7718标准中所规定的,相应条款见4.1.2。因此对凡是以“XXX橄榄油”、“橄榄xxx油”......等出现在标签上的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强调行为。
    4、关于部分厂家出具一些部门行业协会和其它非政府职能部门的“回复”“答复”来肯定他们的标签合法。这一点可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来否定这些“回复”“答复”的无效。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