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六条第一款是这样的:“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案例来源:西安老孙购物经历。
“在中国:好像到处都有“华润万家”,一打官司才发现,西安市西二环这个“华润万家”只是一个“门头字号”,并非是“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涉案的这个“华润万家”真正的公司名称是“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两个公司共用一个门头字号目的何在呢?
真有意思!
西安这样的怪事还真不少!
在中国:好像到处都有“沃尔玛”!
在西安市西门里路南边,还有一个“世界500强”——“沃尔玛超市”,因为打官司法院需要我提供“沃尔玛超市”的企业信息,我在某工商局花了50元钱“企业信息查询费”,才知道这个“沃尔玛超市”的公司名称是“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这件事害得我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诉讼“沃尔玛公司”的诉状,另外去起诉经营“沃尔玛超市”的“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这让我感觉:我好像被“世界500强沃尔玛超市”忽悠了!
希望好管闲事的、懂法律的朋友们关注一下我的遭遇!”
总结:平常我们都把“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理解为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此案值得诉讼,不能让商家用“张三”的名誉卖商品,出事后,他说他是“李四”来逃避责任。
[老孙维权]这算不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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