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丘建东维权]上海铁路局 “两案”跌入困境,已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发表于:2015-05-24 点击:

丘建东
2015.5.24

    所谓上海铁路局 “两案”,是指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机构名义诉上海铁路局,铁路旅行者丘建东以个人名义诉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双双成了诉状被告,但铁路法院拒绝受理两案,是为“两案”困境,但已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现将思考展开如下。 
    一,上海铁路局 “两案”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其法院拒绝受理。
    上海铁路局辖区内,铁路旅客在实名制购票情况下,于出站检票时发现车票遗失,车站根据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要求旅客二次购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诉讼“两案”中,前案系2104.12.30,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机构名义诉上海铁路局,中国消费者协会还于2015.1.9以发言人谈话表示支持。后案,2015.2.22,铁路旅行者丘建东以个人名义诉上海铁路局。两案中,上海铁路局成了诉状被告。
    关于案件结果,两案的一审管辖法院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判结果都是不予受理。两案的案由不明。两案均上诉,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迄今超期限数个月无二审结果。
    从《民事诉讼法》程序上讲,由于铁路法院以裁定书拒绝受理两案,上海铁路局并不是法律意义的被告,其“二次购票“行为并没有受到法院审判,故上海铁路局 “两案”跌入司法程序困境。 
    二,关于“两案”的诉讼请求。
    前案原告诉讼请求一条: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后案原告诉讼请求三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货币财产人民币原票价28.50元,补票手续费2.00元,计30.50元,因涉嫌欺诈依法另加赔偿500元,合计530.50元。2,立即停止侵害,停止执行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对不特定铁路客运旅客实行的“强制实名购票乘车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收费政策。3,就另行收取28.50元这一合同中的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前案见报于《中国消费者报》2015.3.14,后案见报于《中国消费者报》2015.3.14,3.2。
    三,关于“两案”起诉的理由,可以综合为:
    1.上海铁路局所制发车票背面“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第4条称,“实名制车票需凭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票,证一致方可退票,换票,中转签证;票,证,人一致方可进站,乘车”,但是并无说明“票,证,人一致方可进站,乘车”,故乘车人出站时若票遗失,凭身份证查验于车站电脑系统,即能证明凭证遗失人曾经购票,故无需二次购票;
    2.被告可能以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抗辩,但彼时尚未实行电脑购票实名制,彼时火车票系不记名凭证,谁持有谁出站,而今日遗失票据的人在电脑上存有档案,车站应当放行失票人。
    3.关于欺诈。原告返龙岩站时,竟然发现有人无需持票仅凭身份证刷卡就可过电子门卡而出站,原告惊讶问于值守女警获首肯。原告后又查阅铁路12306电脑订票系统致订票人回复,始得知旅客可以不去取票,采用在闸机上自动识别二代身份证的方式办理进出站手续,既可以不去取票,又何来出站凭票?。大家要问,南昌铁路局放行,为何上海铁路局不放行?故被告已经涉嫌欺诈,对失票旅客故意隐瞒身份证刷卡进出站事项,应依法承担欺诈责任。  
    四,法院拒绝受理“两案”的理由。 
    今前案2015.1.29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号(2015)沪铁受初字第1号,理由是起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起诉证明材料,其实原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经提交初步证明材料即三旅客投诉书;
    后案2015.3.23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理由是起诉人起诉的诉讼类型不明确,其实原告丘建东已经明确其依据《民诉法》119条而不是《民诉法》55条起诉,自然是公民个人起诉无疑, 案号(2015)沪铁受初字第2号。
    五,对“两案”迄今在程序上的困境作法理的研判
    “两案” 迄今在程序上的困境于中国司法史是仅有的。“两案”的案例,就是当下“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标本。上海铁路局 “两案”跌入困境,已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就《行政诉讼法》说,其第52条有法院不立案的救济,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就《刑事诉讼法》说,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应负国家赔偿责任,唯民事诉讼中法院超期限办案不负司法责任。
    从表面原因看,2015.3.15《中国消费者报》语,“浙江省消保委通过公益诉讼挑战的是带有公权力色彩的行业,虽然铁路已经改制成企业,但是作为一个长期政企不分的行业,在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是比较缓慢的,习惯于用原有的行政权力对经营行为施加影响”,而铁路法院与铁路局还有体制的联系,铁路法院为铁路局利益“救主护驾”,把诉讼阻拦在铁路法院门外;依笔者之见,从更深层原因看,两案”迄今在程序上的困境,反映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
    众所周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名称貌似社会团体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这一司局级机构向总局汇报工作。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类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样受制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问题是,消费者委员会的起诉实际上就是代表行政机关意志的的起诉,在性质上应当理解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起诉,根据报载资料,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2015.1.9表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对上海铁路局的起诉,实际上就是国家工商总局意志的体现。至于浙江省消保委一受挫于一审法院上海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现困于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超期限不作出二审裁定,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司法机关的矛盾。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与党的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从理论上说,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法院独立包含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如上所说,内部独立指的是上,下级法院相互独立,从此意义上讲,行政机关要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判,换言之,浙江省消保委对上海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就不可不服,尽管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裁定还未出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内容上不受行政机关左右。但是,这并不令人沮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原则发挥作用。人民法院尽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却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因此,首先是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性,其次,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默认专门法院上海铁路运输基层,中级两级法院的所为,由于其所知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两案”情况,应是涉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新创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事项”应向中共中央政法委报告,党委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可以纠正法院错误的所作所为。
    (三)公民提起的以私益带动公益的公民公益诉讼模式与机构提起的法定公益诉讼模式的关系
    笔者关心浙江省消保会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诉上海铁路局停止不合理收费政策公益诉讼一案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受初字第一号不予受理裁定,如遭铁路法院当头一棒,愿意适时挺身而出,救援浙江省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原告系中国公益诉讼之第一人,创始人,曾在《共识网》撰文指出,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单位而把公民排除于公益诉讼主体之外系掠人之美,丘建东于1996年春提起诉龙岩市邮电局话费案,1997年春提起诉北京电信局话费案,创造出以私益带动公益的公益诉讼模式,其第二条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换上载入半价公告的新资费牌子。人大肖建国教授称为颠覆了人们对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理解,2012年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即是公益诉讼条款,其第100条则是肯定了丘建东经验称之为行为保全条款。但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46分钟来电笔者,称笔者作为原告无权提起应属《民诉法》第55条主体才可提起的有关公益的诉讼请求。笔者回应,原告有多项请求的权利,法院认为其中之一不妥可以依法驳回诉请,但不应该在立案阶段就发表意见,但从中确实可见法院对于新创公益诉讼制度的保守理解。依笔者之见,公民提起的以私益带动公益的公民公益诉讼模式与机构提起的法定公益诉讼模式的关系不是排斥关系,两者总有一天会融合的,丘建东诉上海铁路局,公益诉讼的公民模式依旧道路宽敞。 
     六,“两案”在程序上的困境的出路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法院系统之上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函最高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妥置上海铁路局在上海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两案”,所谓妥置,就是妥善处置(一件事务)。笔者意见是,为维护铁路旅行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专门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维护部门利益铁路局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两案”指定于上海铁路局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由此退出“两案”受理与受理。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