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孙打假博客
年年投诉举报和诉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年年违法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年年把违法食品打的四处躲藏、年年和职能部门打交道、年年和法官们论长短,不安全食品越来越少,食品安全状态明显好转,受益的人群越来越多。
毫不夸张地讲:维护食品安全——举报人功不可没!
如果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院,何必去投诉举报和诉讼!?
但在西安市很多区县——举报人却得不到任何褒奖!
这让举报人无法接受!
奖励能给多少钱!?
法律规定:哪怕是一分钱的食品有问题都可以得到赔偿500元(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可以得到赔偿1000元)!
公益打假、公益诉讼屡屡遭受非议还得不到支持,真不如单纯去打假!
举报人的打假经历,成为万元户何需吹灰之力!
——为何为了区区丁点奖励而死钻牛角!?
是国家没有奖励政策?还是国家没有奖励资金?
其实都不是——
源于一是法治环境太滞后,二是举报人得罪的人太多了!包括主管部门!
举报可能扰乱了历史形成的经济链?
让对举报人耿耿于怀的部门给举报人奖励——恐怕是:没门!
举报人孙安民、钟长春就是不认这个邪 !
举报人认为举报无奖励违背法律!
举报人认为职能部门念歪了经!
举报人通过法律途径讨要奖金并非为自己!
这就是:举报人为何要一纸诉状
——把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行政法庭!
真希望——以后再不要出现类似诉讼!
本行政诉讼状: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6月26日已经受理。
开庭日尚未确定。
孙安民 2015年5月25日
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孙安民,男,汉族,1946年6月28日,共产党员,民间www.laosundajia.com《老孙打假网》创始人,住西安市西大街315号,邮编:710006,电话18909212315。
原告:钟长春,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8号,邮编710014,电话18691559315。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贺晓雄,局长。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159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西莲)食药监食告字(2015)34号《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奖励原告;
2、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西莲)食药监食告字(2015)49号《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奖励原告;
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6日、2015年4月5日,原告分别以实名、口头和书面形式举报“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和“陕西广济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延年路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秦食无核滩枣”以及“参姜粹压片糖果”,要求对被举报人依法查处并给予原告奖励。不料,原告要求奖励的请求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且被告已对原告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和行政处罚,该举报已结案,被告应该依法对原告予以奖励。
案结后,被告书面答复原告称: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二条和《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对原告的举报不予奖励(见证据:莲湖区食药监给原告的“告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一条规定: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4条规定:举报奖励范围:(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促进食品安全需要有民众参与!原告的举报和奖励请求均符合以上规定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国家关注食品安全,鼓励公民举报不安全食品和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举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再次给予了最明确、最有力的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监管好其辖区流通市场内频频出现的不安全食品还曲解国家鼓励民众举报不安全食品的奖励政策有悖于习主席依法治国的大计。
原告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不惧威胁、不思辛劳、误工误时且冒着被违法企业打击报复的风险。数年来坚持不懈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举报的不安全食品案件数量数以百计,数十万元的罚没款早已经收缴于国库。
原告的举报行为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又利国利民,是依法治国、维护食品安全中求之不得的公益和善举,西安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的好转与原告的举报行为密不可分,原告的正义之举理应受到提倡、弘扬和褒奖,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多年来的举报居然得不到一文钱的奖励!
举报得不到奖励,那国家拨出的专项奖励款都到哪里去了?
被告对待法律规定、食品安全和举报人的态度实在令人心寒!
综上,被告对原告依法举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不予以奖励的作法有悖于各项法律和规章,原告特依据《消法》《食品安全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法庭秉公审理并依法判令被告应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颁发的奖励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别让国家一言九鼎的奖励政策成为“忽悠”,“烟火戏诸侯”只会丧失政府的公信力!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安民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