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建东
2015.5.27
诉求内容:
公民丘建东与2015.4.19致函龙岩市司法局局长王辉明,请求其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争取避免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88条2款的消极影响,龙岩市12345政务平台要求其限于2015.5.5前答复;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公民丘建东于2015.5.11在新罗区人民法院诉龙岩市司法局行政不作为获受理。但是,为官不为,劲头不足的局长大人无动于衷,不但“庸懒散”而且傲慢十足,迟迟于2015.2.25派一科长一副科长约谈丘建东,一是表示道歉二是要求撤诉!建东不解:我投诉你司法局,起诉你司法局,局长就是第一责任人,你派出科长来见,犹如我想住进三星级酒店,你却安排我住宿机关招待所,双方思想的落差悬殊,且不说你要求公民撤诉的理由是否我听得进去,,你遣出的大使就说明你的傲慢。公民既然见你不易,那就法庭上见,这不是气话,《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转办意见:
龙岩市信访局 1、请龙岩市司法局 在 2015-6-11 09:09 前回复。 (2015-5-28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