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丘建东: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福建省龙岩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大学文化,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军民路24号市直机关干休所,身份证号:352601195703081550,电话:18906075248。通讯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川西路1号华美达酒店2119室。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司法局,住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市政府大楼西边7层,法定代表人,王辉明,局长,电话: 0597- 3219910 。
诉讼请求:1,依《行政诉讼法》70条,以履行最高法院赋予职责明显不当为由,撤销被告龙司信(2015)14号《龙岩市司法局关于丘建东同志申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2,确认被告龙司信(2015)14号《龙岩市司法局关于丘建东同志申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非信访事项乃可诉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不可推卸职责,为原告重新作出“辖区证明”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关于事实,原告丘建东与2015.6.18致函被告龙岩市司法局,向福建省龙岩市司法局申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的报告,内容:
亲爱的福建省龙岩市司法局,我要笑笑地向你陈述三个问题。
(一)我对你的要求。你是我的长官,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15.2.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88条2款,“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在公民丘建东诉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超12345作为平台15日限期不答复)行政不作为一案(案号:2015.岩行初字37号)中,本人作为原告拟委托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故敬请贵局为我出具“(原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以便庭前提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保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我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二)你心情可能也有怪怪。亲爱的长官,在你的传统工作职责范围里,并没有依申请为“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一项,你看到我的申请可能心事重重:
1,这最高法院的文件88条2款要求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是当事人申请还是代理人申请?
2,就辖区地域来说,辖区多大?是县(区)辖区还是设区市,还是省市自治区?又向辖区的哪一个部门申请?是公安局,民政局还是司法局?
3,这行政机关部门依申请受理并履行的出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确实是对申请人的诉讼法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新的一种么还是普通的行政服务?履职时限参照行政许可的20日期限?还是12345设定的15日?或是《信访条例》的60日?还是当场当日办理?经夜不能寐,我决定你就是我的被申请人。我看你如何面对当事人的行政诉求?
(三)安慰长官几句。我也知你身陷最高人民法院无端给你带来的百思不得其解之中,你的上司那司法部参与了司法解释的起草与会稿,只是给下面市县一级无端增加了工作量且几近无法操作。你为全国人民普法多年,也熟知《民事诉讼法》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料最高人民法院吃的碗里,看着锅里,违宪违《民诉法》第58条越权“一箭三雕”,一是违法为我国广大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设定”辖区证明”限制,二是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饭碗砸了一半,三是莫名其妙地为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设定证明义务,你老人家就勉为其难,同意我的报告,“你妈就你妈”吧,为我出具一张“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我好交给我的代理人,你写好了,就电话通知我,公民静候佳音,
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补正通知书(行政起诉)
原告于2015.6.27收到被告答复,龙司信2015.14号《龙岩市司法局关于丘建东同志申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被告推卸最高法院赋予职责,表示本人申请不属于该局职权,但又违背《行政许可法》32条,不告知什么机关什么级别的机关才是受理公民申请的正确机关,还错误引导当事人走信访复核途径。
关于起诉的理由,原告认为,由于最高法院2015.2.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88条2款的明文要求,当事人欲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当事人就要先取得“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交法院,法院因此才准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代理诉讼,这就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三者关系,而第四方司法局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政府法定管理机构,就要承担出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责任;今关于被告的行政答复的定性,原告认为,这是行政机关一种行政行为的表现,明显消极影响了原告行使《民诉法》58条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的权利,导致原告无法取得“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交法院,其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代理诉讼的正当目的无法实现,属于《行政诉讼法》12条所指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就是可诉的行政行为非信访行为,当事人依法不走被告误导的信访复核途径,法院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70条,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被告龙司信2015.14号《龙岩市司法局关于丘建东同志申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 最高法院在文件制定过程中貌似中立,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派员“塞进私货”,排斥异己,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官员又不履职不制止,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则无全国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司法部司法局收我协会之会员费不办事,我们需要自救。
总之,为了反对2015,2,4最高法院“辖区证明”的“恶法”司法解释—-同一个最高法院,其发布的<《行诉法》>司法解释就不见歧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规定---必先再度宣告司法部2002年“辖区”条款为“废法”, 不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恶法”然不可诉,因我国尚无宪法法院制度,只好在形式上拽地方司法局来告,找一个“连接点”来告,上一个案因被告不履行“12345”法定职责而起,这一个案则是不当不正确答复而起,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恶法“辖区证明”条款下,龙岩市司法局陷入“两案”,被告不要生气就好。我依据《行诉法》第49条起诉被告,是无比正确的。大约在1962年冬季,“伟大反修战士”康生对伟大领袖毛主席说,有人利用小说《刘志丹》反党,是一大发明,康生说的是现任党主席的老爸习仲勋,老习遂下野,今起诉人我采用的也是一种方式,可套用之,利用诉讼反恶,这是当下法律整体框架下的合法争议,也是当下法律人的普遍做法。至于我案的受理者的有所疑惑,在2015.5.1其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框架下,本案的起诉也并非不符合《行诉法》第49条起诉四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人民法院无理由不予立案,望好自为之。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附:《龙司信2015.14号《龙岩市司法局关于丘建东同志申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
原告:丘建东( 签字)
2015.6.27
附: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