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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维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中认定消费者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

发表于:2015-12-20 点击:

    重庆消费者刘春生2011年因使用染发剂而受到伤害,由此对该产品质量提出质疑,经调查发现该产品存多处虚假宣传。于是刘春生开始维权,把该产品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从2012年开始到现将该产品共提起715次诉讼,这数百次诉讼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获得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事情在2014年有了转变,被告(销售有问题产品的厂家)在一审、二审均被判败诉的情况下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重庆高院在近一年后的2015年12月8日作出判决,“......刘春生购买涉案产品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之需要,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刘春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书(部分)

省略案情具体介绍(如要全案可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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