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于2011年12月2日第16版中以题为《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305家电视台》进行了报道,其中有这样几段涉及到我的现作如下声明:
原文:
“刘江的悲剧,在于他法律知识等自身素养的缺乏。”叶光说,由于出身贫寒,刘江几乎没受过什么教育,所掌握的文化知识都是在少管所期间学习的。刘江通过打假,获得了一定的报酬,也得到了许多社会上的褒扬,可惜的是他没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竟去触犯法律。
叶光认为,如果刘江以举报电视台虚假广告为由,收了对方的“封口费”而放任虚假广告继续存在,这就有了敲诈勒索之嫌,也是职业打假人所不齿的。此案会更好地提醒“职业打假者”要依法索赔。
叶光说,“职业打假”是36行之外的一个行业。刘江这次打假是针对媒体,而不是普通商品。作为同行,他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刘江的不法行为,但同时也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将民间打假尽快纳入正规监管范围,让“职业打假人”的职业道德接受社会与政府的监督,而非尴尬地存在。
不准确的地方:
“竟去触犯法律”法院还没最后作出有罪判决,我怎么会说他就“竟去触犯法律”,这是一般常识。“出身贫寒”有贬低他人之嫌(都什么年代了还有“出身贫寒、富贵”一说,简直老壳进水了),这也是我所做人原则不会说的。
“这就有了敲诈勒索之嫌,也是职业打假人所不齿的”跟上述理由一样。可以肯定的说,如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那当然是“职业打假人所不齿的”
“作为同行,他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刘江的不法行为”原话是:作为同行,我希望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并考虑到刘江的个人历史,尽可能从轻处理。而且他所调查举报行为,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此话我在去年重庆的一家媒体采访我时也是这么表的态,当时刊登了)。
[刘江涉嫌敲诈案一]叶光声明:重庆商报《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305家电视台》中的部言辞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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