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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涉嫌敲诈案四]电视台广告打假刘江被控敲诈勒索案起诉意见书

发表于:2011-12-06 点击:

来源:东方法眼

 

电视台广告打假刘江被控敲诈勒索案起诉意见书

 

万州公刑诉字[2011] 74号


 

   犯罪嫌疑人黄勇,化名刘江,男,(略)日生,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刘江说法网”的法人,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略)。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略)。2010年8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我局刑专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胡海天,化名袁来,男,(略)日生,出生地:山东省郓城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口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略)。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莫天和,男,(略)生,籍贯:广西崇左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口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略)。2010年9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颜超文,男,(略)日生,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略)。201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吴清梅,女,1970年1 0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成都市(略),2010年8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吴清梅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由被害人李定清于2010年6月17日举报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0年7月1 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黄勇、吴清梅于2010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胡海天于2010年10月18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莫天和于2010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颜超文于2010午11月4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吴清梅涉嫌敲诈勒索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8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勇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的广告业务中普遍存在夸大疗效、名人或患者代言等方面的现象。犯罪嫌疑人黄勇认为这种现象是发布虚假广告、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黄勇遂决定抓住这些电视台的这种行为作为把柄以此向各个电视台索取钱财。随后,犯罪嫌疑人黄勇先后招募7犯罪嫌疑人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为其员工,并制定了详细的索取钱财的模式,然后采取以打假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全国各地多个电视台索取钱财。
  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奠天和、颜超支等人向全国各地电视台索取钱财的具体模式为:
  第一次向电视台索取钱财的模式为: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分别多次到全国各地收集每个电视台的广告信息资料,并购买每个电视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和开具购买单据。随后将相关信息资料在犯罪嫌疑人黄勇所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成举报函,同时将相关信息资料制作成光碟,然后黄勇安排员工将举报函和光碟寄给每个电视台所在地的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并要求这些部门出面查处,不然连同这些部门一起举报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接着犯罪嫌疑人黄勇借助这些主管部门出面查处给每个电视台所带来的停止发布广告、整改、遭受罚款、社食舆论等方面的实际压力向每个电视台索取钱财。如果被举报的电视台不予理睬,犯罪嫌疑人黄勇就会安排员工向上一级的相关主管部门直至中央相关部门举报电视台,直至电视台给了犯罪嫌疑人黄勇钱财为止。犯罪嫌疑人黄勇一旦索取到钱财后,不管电视台是否整改,就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给了他钱财的电视台,同时还向每个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黄勇等人不在追究相关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次向电视台索取钱财的模式为:犯罪嫌疑人黄勇深知被其索取过钱财的电视台已领教了自己的厉害,所以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先分别多次到全国各地收集每个电视台的广告信息资料,并购买每个电视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和开具购买单据,随后将相关信息资料在犯罪嫌疑人黄勇所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成严正申明函,同时将相关信息资料制作成光碟,然后将严正申明函和光碟寄给每个电视台,直接限时向每个电视台索取钱财。如果电视台不予理睬,犯罪嫌疑人黄勇就会安排员工向上一级的相关主管部门直至中央相关部门举报电视台,直至电视台给了犯罪嫌疑人黄勇钱财为止。犯罪嫌疑人黄勇一旦索取到钱财后,不管电视台是否整改,就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给了他钱财的电视台,同时还向每个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黄勇等人不在追究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整个索取钱财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黄勇主要负责出资、安排员工具体事项、网上制作举报资料和严正申明函、具体向电视台电话索取钱财,犯罪嫌疑人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主要负责收集每个电视台的广告信息资料,并购买每个电视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和开具购买单据,同时还负责寄出举报函、光碟或严正申明函等事项。
  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奠天和、颜超文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为:
  一、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重庆市辖区的彭水县电视台、万州区电视台、合川区电视台、云阳县电视台,垫江县电视台、奉节县电视台、綦江县电视台、永川区电视台、铜梁县电视台、丰都县电视台、漳南县电视台、武隆县电视台、江津区电视台、壁山县电视台、巴南区电视台、北碚区电视台、梁平县电视台、忠县电视台,石柱县电视台、黔江区电视台、长寿区电视台、渝北区电视台、荣昌县电视台、南川区电视台,涪陵区电视台、大足县电视台等共二十八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245500元(贰拾肆万伍仟伍佰圆整)。
  1、2009年3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黄勇伙同莫天和、胡海天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重庆市彭水县电视台广告中有发布虚假广告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为由,利用互联网上举报、书面举报、反复举报、电话联系等手段相威胁,于2009年5月28日从彭水县电视台广告承包商李定清处索取资金5000元。2010年5月犯罪嫌疑人黄勇伙同颜超文以重庆市彭水县电视台广告中有发布虚假广告、坑害群众外加私设电视频道等违法行为为由,利用互联网上警告、直接寄严正申明函和光碟至彭水县电视台,限该台三日之内给钱否则就举报的手段向该台索取巨额钱财。在该台未付钱财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黄勇以反复举报的手段致使该台遭受了多次停止发布广告、接受整改和罚款、社会舆论等压力和处罚,直至犯罪嫌疑人黄勇被抓获之时,该台仍未恢复正常的广告营运模式。
  2、2009年2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黄勇伙同莫天和先以互联网上举报、书面举报、反复举报万州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威胁,于2009年5月6日向万州区电视台索取资金8000元,同日犯罪嫌疑人黄勇向万州区政府各部门发出申明函,表示不再追究万州区电视台的法律责任。2010年2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黄勇伙同颜超文以互联网上警告、直接寄严正申明函和光碟至万州区电视台,限该台三日之内给钱否则就举报和反复举报的手段,于2010年6月4日向万州区电视台索取资金6000元。
  3、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重庆市万州区、彭水县以外的合川区电视台、云阳县电视台、垫江县电视台、奉节县电视台、开县电视台、綦江县电视台、永川区电视台、铜梁县电视台、丰都县电视台、潼南县电视台、武隆县电视台、江津区电视台、璧山县电视台、巴南区电视台、北碚区电视台、梁平县电视台、忠县电视台、石柱县电视台、黔江区电视台、长寿区电视台、渝北区电视台、荣昌县电视台、南川区电视台、涪陵区电视台、大足县电视台等共二十六家电视台索取资金226500. 00元(贰拾贰万陆仟伍佰圆整)。
  二、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河南省下登封市电视台、中牟县电视台、巩义电视台、新密电视台、孟州市电视台、温县电视台、博爱县电视台、沁阳电视台、范县电视台、清丰县电视台、台前县电视台、新安县电视台、项城市电视台、宁陵县电视台、宝丰县电视台、鲁山县电视台,三门峡市电视台、息县电视台、郸城县电视台、郏县电视台、通许县电视台、汤阴县电视台、南乐县电视台、遂平县电视台、上蔡县电视台、鄢陵县电视台、卫辉县电视台、睢县电视台、南阳市电视台、社旗县电视台、薪野电视台、方城电视台、新乡电视台、延津县电视台、辉县电视台,原阳电视台、封丘电视台、尉氏县电视台、平顶山市电视台、济源市电视台、淇县电视台、正阳县电视台,荥阳市电视台、杞县电视台、襄城县电视台、夏邑县电视台、鹿邑县电视台、商丘市电视台、沈丘县电视台,泌阳县电视台、罗山县电视台、商城县电视台、林州市电视台、淮阳县电视台、安阳市电视台、安阳县电视台等共五十六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335500元(叁拾叁万伍仟伍佰圆)。
  三、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电视台、遂宁市大英县电视台、蓬溪县电视台、南充市电视台,遂宁市电视台、达州市电视台、邻水县电视台、华蓥市电视台、内江市电视台、资中县电视台、隆昌县电视台、富顺电视台、威远电视台等十三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143500.00元(壹拾肆万叁仟伍佰圆)。
  四、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山东省莒南县电视台、费县电视台、沂水县电视台、沂南县电视台、临沂罗庄区电视台、临沂市电视台、平邑县电视台、临沭县电视台、苍山县电视台、蒙阴县电视台、聊城县电视台、东阿县电视台、阳谷县电视台、莘县电视台、茬平县电视台、聊城东昌府区电视台,烟台牟平县电视台、临清市电视台、莱西县电视台、青州县电视台、寿光县电视台、临朐县电视台、诸城县电视台、昌乐县电视台、星利县电视台、东营县电视台、日照市电视台、临邑县电视台、平原县电视台、禹城县电视台、武城县电视台、庆云县电视台、夏津县电视台、高唐县电视台、乐陵市电视台、德州市电视台、陵县电视台、齐河县电视台、滨州市电视台、阳信县电视台、无棣县电视台、邹平县电视台、惠民县电视台、金乡县电视台、鱼台县电视台、邹城县电视台、兖州市电视台、曲阜县电视台、汶上县电视台、泗水县电视台、梁山县电视台、微山县电视台、沂源县电视台、临淄区电视台、张店区电视台、淄博县电视台、博山区电视台、济南市经济广播电台、历城区电视台、章丘市电视台、平阴县电视台、烟台市电视台、莱阳区电视台、招远市电视台、龙口电视台、宁津电视台、五莲县电视台、菏泽市牡丹区电视台、单县电视台、定陶县电视台、枣庄市电视台、枣庄山亭区电视台、枣庄市中区电视台、泰安市电视台、威海电视台、潍墒电视台、安丘电视台、东平电视台、宁阴县电视台、乳山电视台、文登电视台、环翠电视台、荣成电视台、新泰电视台、泰山区电视台、滕州市电视台、巨野县电视台、东明县电视台、莱阳电视台、鄄城县电视台、成武县电视台、薛城区电视台、恒台县电视台等九十五家电视台索取7资金共1104550.00元(壹佰壹拾万零肆仟伍佰伍拾圆)。
  五、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江西省赣县电视台,龙南县电视台、定南县电视台、南康市电视台、信丰县电视台、大余县电视台、全南县电视台,南昌市电视台、九江县电视台、安远县电视台、瑞金市电视台、芦溪县电视台、南丰县电视台、崇仁县电视台、黎川县电视台、分宜县电视台、樟树市电视台、永新县电视台、万安县电视台、南城县电视台、临川区电视台、乐安县电视台,广昌县电视台、宜春市电视台、上高县电视台、奉新县电视台、宜丰县电视台、万载县电视台、丰城县电视台、安义县电视台、宜黄县电视台、玉山县电视台、戈阳县电视台、余干县电视台、德兴市电视台、横峰县电视台、鄱阳县电视台、万年县电视台、浮粱县电视台、余江县电视台、鹰潭市电视台、贵溪县电视台,乐平市电视台等共四十三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221815.00无(贰拾贰万壹仟捌佰壹拾伍圆)。
  六、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安徽省的涡阳县电视台、六安市电视台、芜湖县电视台、明光市电视台,霍山县电视台,广德县电视台、含山县电视台、肥东县电视台、繁昌县电视台,浠水县电视台、庐江县电视台、无为县电视台、枞阳县电视台、太湖县电视台、岳西县电视台、桐城电视台、当涂县电视台、五河县电视台、怀远县电视台、圈镇县电视台、萧县电视台、砀山县电视台、太湖市电视台、泗县电视台、宁国市电视台、来安县电视台、郎溪县电视台、黄山市电视台、望江县电视台、芜湖市电视台、金寨县电视台、滁州电视台,霍邱县电视台、巢湖电视台、和县电视台、舒城电视台、毫州电视台、全椒县电视台、泾县电视台等三十九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185000元(壹拾捌万伍仟圆)。
  七、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湖北省的潜江市电视台、长阳市电视台、天门市电视台、仙桃市电视台、黄冈经济开发区电视台、鄂州市电视台、崇阳县电视台、麻城市电视台、当阳县电视台、英山县电视台、石首市电视台、黄梅县电视台、恩施州电视台、荆州市电视台、沙洋县电视台、汉川市电视台、广水市电视台、宜都市电视台、公安县电视台、荆门市电视台、赤壁市电视台、孝感市电视台、罗田县电视台、武穴市电视台、枣阳市电视台等二十五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149000尤(壹拾肆万玖仟圆)。
  八、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莫天和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力式向贵州省六盘水市电视台、织金县电视台、绥阳县电视台索取了资金18000元(壹万捌千圆)。
  九、2010年1月,犯罪嫌疑人黄勇、颜超文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云南省的大理市电视台索取了资金5000元(伍仟圆)。
  十、2010年4月至2010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江苏省的常熟市电视台、南京市电台索取了资金共10000元(壹万园)。
  十一、2010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向福建省的建瓯市电视台索取了资金5000元(伍仟圆)。
  2008牟6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支等人以打假为名、以非法索取钱对为目的、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涉案352起,共向全国305个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2865.00元(贰佰肆拾贰万贰仟捌佰陆拾伍圆)。
  犯罪嫌疑人黄勇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莫天和、胡海天、颜超文非法所得:2008年6月至2 009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海天每月从犯罪嫌疑人黄勇处获取1500至8000元不等的非法所得;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海天每月从犯罪嫌疑人黄勇处获取其为黄勇带来非法所得的四成收入。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莫天和每月从犯罪嫌疑人黄勇处获取1000至4000元不等的非法所得。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颜超文每月从犯罪嫌疑人黄勇处获取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非法所得。
  犯罪嫌疑人黄勇除支付员工非法所得及开支外,他将余下的非法所得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犯罪嫌疑人吴清梅(犯罪嫌疑人黄勇之妻)的银行账户中。犯罪嫌疑人吴清梅明知犯罪嫌疑人黄勇转至其账户中的资金系非法所得,仍然将这些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另作他用。犯罪嫌疑人吴清梅拒绝交代其转走资金的具体去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资料、作案工具等照片,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吴清梅拒不认罪。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以非法占用为目采用胁迫的手段向他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嫌疑人吴清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局长张骏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1、本案卷宗共24卷3835页。
  2、犯罪嫌疑人黄勇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吴清梅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胡海天(略)、莫天和(略)、颜超文(略)、吴清梅(略)
  3、随案移交物品见移交物品清单。
 
 
 
编者附录以下内容: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其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追诉标准
  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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