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人报》(2012年02月13日 04版)
日前,《中国青年报》连续发表文章,报道了四川民间打假人黄勇(化名刘江)举报309家电视台做虚假广告,被控涉嫌敲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事情。一时间引发网友激烈讨论,黄勇等人是打假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成了热议的话题。
黄勇抛给社会的,远不只这一个问题。除了他的行为是维权还是敲诈这个有待法律来判定的是非问题之外,他还提出另外一系列令人深思的问题:
问题一,在当下假冒伪劣泛滥市场,各种欺骗消费者广告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法律,应该站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立场上,还是保护某些商家和不良媒体的利益立场上?这是一个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309家电视台做虚假广告,侵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主张的却是奸商和不良媒体的利益。司法机关将其当成权益受损方,而对打假者痛下杀手,把原本并不多的反对声音打击下去,会产生什么样的导向意义?如果说二者同样都是违法甚至犯罪,为什么要厚此薄彼?
问题二,黄勇这类客观上对假劣广告起到抑制作用的行为,究竟是一种打假的技术创新,还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权威机关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厘清。现在的情况是,假货和广告太多了,而打假人太少了。从黄勇与播放虚假广告的电视台的力量对比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相差实在太悬殊了。我们的立法机构,应该从规则层面去培养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及传播的力量呢,还是去抑制这种力量?这是一个问题。民间打假人几近绝迹和消费者维权成本持续增加、屡战屡败的例子告诉我们,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
问题三,小小一个黄勇,带着几个并不特别专业的人士,就掌握了几百家电视台的种种违法违规把柄。那么,更专业更职业更应该发挥作用的机构,究竟干什么去了?这种不作为,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黄勇的罪与罚,最终还是要由法庭去定。但他的是非,恐怕已不是哪一家法院确定得了的。我们赞同打假人也应该在法律范围内维权的说法,但反对以维护法律或另一方当事人权益为借口,去打击和消解维权力量。如果卖假货者和打假广告者维权的能力强于打假者,那么,对于守法的消费者,不是灾难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