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晏勇,汉族,37岁 电话:158xxxxx497
地址:巴南区鱼轻路13号邮政局办公室
被告一: 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医药商城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柏润 电话:63707750
被告二: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徐友赤 电话:0597-2792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退还货款190元,并1倍赔偿190元;
2、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误工费、诉讼费及交通费等12315元。
合计:12505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在被告一处花费190元人民币购买了被告二生产的孕钙片5盒,吸引原告做出购买决定的是其醒目标注的“福建省著名商标”。
后原告偶然得知,“力菲可”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核定的项目仅为洋参冲剂及医用营养饮料,并不包含原告所购的孕钙片。无疑,被告二超范围使用著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消费欺诈的描述。
综上,涉案产品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标注中国著名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
另: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生产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致
渝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起诉重庆和平药房的声明
本人起诉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所售商品涉嫌欺诈一案,于2012年11月19日上午9:30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庭前,在法院过道内,被告相关人员对原告进行人身威胁并扬言:不撤诉就卸我手臂、下肢等。本人当即拨打110报警,后由储奇门派出所冉姓民警接警,因无肢体冲突,原告继续等待开庭,但被告方人员仍出言恫吓本人,这次幸被录音,如附件。
事后,原告百思不得其解。被告方作为重庆本地知名连锁企业,产品出现问题,自始至终从未主动联系过原告;进入司法程序后,在法院内,却做出如此无法无天的举动,难道这就是一个大型商业机构的社会担当吗?当然,原告不得不为自己安危担心,并特此声明,本人今后如遇人身不测,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必将承担全部责任;也希望更多的消费者支持本人,一起来抵制这种的无良企业。
声明人:晏勇
2012-11-19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