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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涉嫌敲诈案七]打假人刘江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判7年

发表于:2011-12-19 点击: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敲诈勒索罪成立打假人刘江被判7年
    重庆万州区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刘江已委托律师将择日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江等人通过以上方式,共向全国数百家电视台敲诈勒索,涉案金额230多万元
    宣判后,刘江一度情绪颇为失控,一名家属也当场晕厥倒地。刘江已委托律师,将择日提起上诉
    昨日,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书厚达58页。在8分钟的宣读中,法院宣布刘江等人被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成立,刘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同时判决同案的胡海天有期徒刑4年。莫天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刘江正式委托律师,将择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职业打假人被指控敲诈勒索
    昨日上午,重庆万州区法院。穿着一件大衣的刘江被带上审判席。
    判决书称,根据万州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被告人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于是招募了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为员工,分别安排到相关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并将广告录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一份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购买产品后,刘江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举报材料。这些材料由胡海天、莫天和等打印并邮寄到每家电视台所在的党委、政府、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各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刘江在举报材料中留有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在联系中,刘江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刘江一旦收到钱后,便在“刘江说法网”上将举报内容删除,制作申明函发给当地工商部门表示不再追究电视台的法律责任。
    判决书一一列举了各省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证言和被勒索金额。山东省的最多,为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江等人通过以上方式,共向全国数百家电视台敲诈勒索,涉案金额230多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发还相关电视台29万多元。
    法院判决7年刘江不服将上诉
    在此前的庭审中,刘江及其辩护人认为,刘江是为了正义打假并进行索赔,在举报过程中没有威胁,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昨日的判决书上,法院回应了这一意见。法院评析认为,刘江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是以举报该电视台为威胁,索要钱财,其行为是以打假的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害怕被查处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恐吓,迫使其按刘江的要求交出钱财。法院认定,刘江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敛财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法院的裁定中,刘江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胡海天和莫天和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法院判定,刘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胡海天有期徒刑4年。莫天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宣判结束后,刘江被带离审判庭,他一度情绪颇为失控,一名家属也当场晕厥倒地。
    事后,刘江正式委托律师,将择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不同时段搜索万州电视台的6个频道,均未发现医疗类广告播出。 成都商报记者辜波万州报道
    打假模式
    消费:刘江赶赴各地住进宾馆,宾馆里的电视里如果有违法、虚假的广告信息,刘江会将这些广告拍摄下来取证。
    举报:获取电视台违法证据后,刘江会制订详细的举报书,列举违法广告种种情况,向当地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局、广电局等多个部门进行举报。在打假过程中,如果电视台不进行整改,刘江还会再次举报。
    协商:《消法》规定,当消费纠纷发生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刘江向电视台索赔,而不会直接向广告承包人和广告主索赔。但出面协商解决的,往往是广告承包人。(重庆商报安徽商报)
    刘江其人
    刘江,真名“黄勇”,1965年出生于四川成都,自幼父母双亡,读书较少,几次进出少管所,曾因盗窃罪三次被判刑,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被减刑四年提前释放。
    打假“履历”
    2008年起,刘江先后赴重庆、云南、贵州、湖北、江西、山东等地,对县、市、区级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进行监测,打假索赔。
    2010年8月19日,接到举报的万州警方将刘江从家中带走并刑事拘留。
    2010年9月16日,多名职业打假维权人士,就重庆万州广播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向万州区警方报案或者向万州区法院起诉。同一时期,虚假药品广告全面撤离当地电视台。
    2011年7月26日、12月1日,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万州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
    声音
    打假人说———
    叶光(重庆):刘江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净化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个人主张认定有罪但应从轻。这份判决对我们这个圈子肯定有影响,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如何规范维权,不能让自己维权时又在违规,这是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刘殿林(北京):这个判决更让职业打假人吸取教训,使我们这个群体更加完善自己。下一步,我会更加关注电视台播放违法广告的行为,怎么得到处理。
    王海(山东):个人觉得,刘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整个举报、索赔过程合情合理合法,客观上打击了虚假广告,也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刘江的举报索赔模式,具体操作没有问题,如果要说有瑕疵的话,言语上可能有不注意的地方,在跟电视台一方谈判时可能用词不严谨。
    律师说———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陶伟: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就本案来看,要分析被告方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构成了,就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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