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定于2009年8月28日上午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有兴趣者欢迎旁听。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文山 性别 男 民族 汉 自由职业者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话:15802361499 023-868964048
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光 性别 男 民族 汉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公司法人代表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村111号
电话:13193161817
第一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正平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3─1号第16层
电话:023-
第二被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蒋先玉
住所: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电话:
案由:消费权益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退还货款78.00元,并赔偿78.00元
2.责令被告将违法商品退市不再销售,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向所有购买过此类商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责令被告在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在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花费78.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瓶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上品原浆”酒一瓶。原告在被告销售的商品包装上看到这样的文字描述:洞藏原浆,天生好酒。心想原浆酒肯定不错,不妨请朋友一起来品尝。后经朋友查看原告购买的“洞藏原浆,天生好酒”,朋友告知原告购买的商品有问题,告知原告说:“原浆酒的酒精度数都在70度以上,你买的‘洞藏原浆,天生好酒’怎么才52度”,这酒有可能有问题。原告想到自己买的可是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商品啊,也是认准大大的“郎”字才购买的,可不会想到这样的企业会生产什么问题。
于是原告就拿着购买的商品向叶光老师请教,叶老师的回答应证了朋友的话。告诉原告说:原浆酒是酿酒行业中的一种通用术语,就是指,刚蒸馏出来未经勾兑的酒,酒度一般在60-75度之间。酒厂在生产过程中不可能人为地控制刚蒸馏出来的酒度都统一在一个恒定不变的酒度内,如,52度。要达到这个商品酒的统一酒度就必须勾兑降度,一旦添加了另外的物质进去就不再是“原浆”的准确含义。时下市场上出售的所谓“某某原浆酒”,都是经过勾兑后,以一个统一的酒度为一种商品酒出售,不算真正的“原浆酒”。 称“原浆酒”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使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未经“勾兑”直接蒸馏后的“原浆酒”。并叫原告动用法律武器规范一下重庆的“假冒原浆酒”市场。
由于被告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原浆酒”的误导,致使其原告实施了购买行为,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起诉被告的违法行为,恳请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原告的诉求,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建重庆健康的酒类市场。
此致
敬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被告工商查询资料一份
3.购物发票,小票复印件两份
4.原告身份证一份
5.代理人身份证一份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话:15802361499 023-868964048
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光 性别 男 民族 汉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公司法人代表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村111号
电话:13193161817
第一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正平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3─1号第16层
电话:023-
第二被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蒋先玉
住所: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电话:
案由:消费权益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退还货款78.00元,并赔偿78.00元
2.责令被告将违法商品退市不再销售,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向所有购买过此类商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责令被告在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在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花费78.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瓶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上品原浆”酒一瓶。原告在被告销售的商品包装上看到这样的文字描述:洞藏原浆,天生好酒。心想原浆酒肯定不错,不妨请朋友一起来品尝。后经朋友查看原告购买的“洞藏原浆,天生好酒”,朋友告知原告购买的商品有问题,告知原告说:“原浆酒的酒精度数都在70度以上,你买的‘洞藏原浆,天生好酒’怎么才52度”,这酒有可能有问题。原告想到自己买的可是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商品啊,也是认准大大的“郎”字才购买的,可不会想到这样的企业会生产什么问题。
于是原告就拿着购买的商品向叶光老师请教,叶老师的回答应证了朋友的话。告诉原告说:原浆酒是酿酒行业中的一种通用术语,就是指,刚蒸馏出来未经勾兑的酒,酒度一般在60-75度之间。酒厂在生产过程中不可能人为地控制刚蒸馏出来的酒度都统一在一个恒定不变的酒度内,如,52度。要达到这个商品酒的统一酒度就必须勾兑降度,一旦添加了另外的物质进去就不再是“原浆”的准确含义。时下市场上出售的所谓“某某原浆酒”,都是经过勾兑后,以一个统一的酒度为一种商品酒出售,不算真正的“原浆酒”。 称“原浆酒”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使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未经“勾兑”直接蒸馏后的“原浆酒”。并叫原告动用法律武器规范一下重庆的“假冒原浆酒”市场。
由于被告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原浆酒”的误导,致使其原告实施了购买行为,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起诉被告的违法行为,恳请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原告的诉求,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建重庆健康的酒类市场。
此致
敬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被告工商查询资料一份
3.购物发票,小票复印件两份
4.原告身份证一份
5.代理人身份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