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人:***,又名狗咬耗子,电话:******12315
被举报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州区王牌路分公司
住 所 地:万州区王牌路41号平街一层,电话:58819333
请 求:1、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2、请将处理结果(含不予受理、立案决定)书面回复给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基于对被举报人的充分信任,举报人于2011年2月23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1听标称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2010年9月16日生产的“喜多多.果蔬纤V粥罐头(芦荟味)”(注:该食品标示含有芦荟肉<库拉索品种>,以下简称被举报食品)......然而,举报人事后却知晓,举报人所购买的被举报食品的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2009年2月6日,卫生部等6部局联合发布《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该公告第二条规定:“添加库拉索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本举报案中,被举报食品未按《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的规定标注应必须标注的“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显然,被举报食品的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被举报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之责重于泰山。因此,举报人有理由相信:面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时,肩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之责的万州区工商分局及其工作人员断然不会泯灭良心,与被举报人同流合污,定会高扬浩然之气,为保障食品安全而亮剑!……
倘若贵局怠于职守,不依法履行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纵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那么,举报人为了捍卫自己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食品消费环境得到一定的净化,将会坚定不移地就贵局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向重庆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万州区工商分局
举报人:狗咬耗子
2011 年3月7日
注: 购物发票的复印件、被举报食品的实物及其标签的照片备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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