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易维网
举报人:徐大江 男 1974年生 汉族 身份证:320902197410093034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直街西6巷11号 邮编:510075 电话:18820000315
被举报人: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盐城市剧场路75号 邮编:224001 电话: 0515-88324765
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
事实与依据:
举报人于2009年7月11日到被举报人处就医,在挂号缴费时,被举报人收费工作人员要求举报人缴纳一元钱办理一张就诊卡,并告知举报人:没有这个就诊卡就不能就医。无奈之下,举报人按照被举报人的工作人员要求交纳一元钱购买了一张就诊卡(卡号为:A00103495),后举报人在被举报人收费处查找收费公示,并没有查看到患者须向被举报人交纳1元就诊卡的收费项目,于是举报人怀疑被举报人收取患者1元就诊卡费是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同时也是向患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现举报人依据以下法律依据向贵局提起实名举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三、盐城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盐市价发(2008)106号中明确规定要规范标价行为,提高标价质量。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 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就诊卡记录的仅仅是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信息,患者的病情、用药、治疗等信息还是记录在病历本上,因而就诊卡的作用只能对被举报人的工作流程带来方便,对患者毫无意义,收取患者一元钱的就诊卡,无疑会增加患者的负担,被举报人在没有得到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据推测)和不明码标价的收费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望贵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如举报人所举报情况属实,贵局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举报人希望贵局依法行政,同时举报人将保留对贵局提起行政诉讼之权利。
举报要求:
1、对被举报人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一元给举报人,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道歉;
3、请贵局责令被举报人用多种方法(包括并不限于直接退还或发布公告形式退还)向所有患者退还已收取的1元就诊卡费;
4、将外罚结果(包括并不限于是否受理和是否立案等)书面答复举报人。
2009年8月31日
(作者:徐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