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原告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一、 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简介
原告于09年7月15日在第一被告重庆九龙广场分店处购物,看到上述被告销售的 “黄金酒”包装及宣传册标明:益肾强骨、养血补心,壮肾阳、益经血,补气养阴、清热生津,补肝肾、强筋骨,滋补肝肾、益精明目,补中润燥止痛解毒。宣传册标明十大症状见效明显:失眠多梦、夜尿频多,手脚冰凉、脸色苍白,腰膝酸软、风湿疼痛,头晕耳鸣、记忆减退,精神疲乏、白天犯困,免疫力差、经常感冒,体虚多汗、瘦弱多病,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压力过大、用脑过度,阳痿早泄、性事冷淡等内容,于是就购买了一瓶,价值:136元,并开具了发票。
二、黄金酒是违法产品:
1、药典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由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国家药典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单位。国家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为《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以下简称为局标准)。那么黄金酒在盒子上所说的六味中药材的功能全部来自药典,也就是说,黄金酒不是食品而是药品。
2、黄金酒是什么? 黄金酒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国食健字G20060057 在其批件中注意事项中标有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酒精过敏者慎用,国家批准其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和缓解体力疲劳,也就是说:黄金酒不是药品是保健食品。而“黄金酒”包装及宣传册标明:益肾强骨、养血补心,壮肾阳、益经血,补气养阴、清热生津,补肝肾、强筋骨,滋补肝肾、益精明目,补中润燥止痛解毒。宣传册标明十大症状见效明显:失眠多梦、夜尿频多,手脚冰凉、脸色苍白,腰膝酸软、风湿疼痛,头晕耳鸣、记忆减退,精神疲乏、白天犯困,免疫力差、经常感冒,体虚多汗、瘦弱多病,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压力过大、用脑过度,阳痿早泄、性事冷淡等内容则是药品内容可以治疗这些病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等法规规定证明黄金酒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我很可惜,国家批准其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和缓解体力疲劳而我们这么可爱的企业确在其标签、说明书上标上了益肾强骨、养血补心,壮肾阳、益经血,补气养阴、清热生津,补肝肾、强筋骨,滋补肝肾、益精明目,补中润燥止痛解毒。宣传册标明十大症状见效明显:失眠多梦、夜尿频多,手脚冰凉、脸色苍白,腰膝酸软、风湿疼痛,头晕耳鸣、记忆减退,精神疲乏、白天犯困,免疫力差、经常感冒,体虚多汗、瘦弱多病,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压力过大、用脑过度,阳痿早泄、性事冷淡等内容,请问原告,你的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吗?显然,这是赤裸裸的强奸法律,藐视国家法律的神圣庄严,藐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藐视消费者的生命和人格。
3、说明书上标上了益肾强骨、养血补心,壮肾阳、益经血,补气养阴、清热生津,补肝肾、强筋骨,滋补肝肾、益精明目,补中润燥止痛解毒。宣传册标明十大症状见效明显:失眠多梦、夜尿频多,手脚冰凉、脸色苍白,腰膝酸软、风湿疼痛,头晕耳鸣、记忆减退,精神疲乏、白天犯困,免疫力差、经常感冒,体虚多汗、瘦弱多病,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压力过大、用脑过度,阳痿早泄、性事冷淡等内容是违法的:我喝了黄金酒,我就可以让上述的病症消失或者明显见效的话,那么,神了,黄金酒不是酒不是保健食品是神药啊!喝了黄金酒,你好,我也好吗?我想我要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我很遗憾的说该公司的产品又再次违反了法律,一次,又一次的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践踏,我很痛心。
4、广告也是违法的:对面的被告会说这都是需要,这都是广告:大家来听听看益肾强骨、养血补心,壮肾阳、益经血,补气养阴、清热生津,补肝肾、强筋骨,滋补肝肾、益精明目,补中润燥止痛解毒。宣传册标明十大症状见效明显:失眠多梦、夜尿频多,手脚冰凉、脸色苍白,腰膝酸软、风湿疼痛,头晕耳鸣、记忆减退,精神疲乏、白天犯困,免疫力差、经常感冒,体虚多汗、瘦弱多病,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压力过大、用脑过度,阳痿早泄、性事冷淡,这就是广告,请被告方出示由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审查后的批文给大家来看看,这个广告是否合法,不幸的是我找遍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所有的黄金酒的广告审查的合法广告中并没有刚刚各位听到的另人发指的内容,显然,这个广告违法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我很开心,开心的发现在黄金酒的宣传册上竟然找不到“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不明白为什么这样的广告还在忽悠咱们这善良的老百姓呢?难道,正如某些厂家的领导所说,大品牌可以抵挡一切?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可见,黄金酒该列入此行列,并当之无愧的堪称“标兵模范”。
五粮液做为一家上市公司,做为一家有着悠久历史的企业,做为一个有着千百万忠实消费者的企业,应该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而且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因该事先知道的,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让广大的消费者,尤其是做为消费者一员中的我对该企业伤心绝望。
被告方做为销售者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肯定是了解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被告方这种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主旨,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本人依法向该公司提出十倍赔偿,望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