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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600袋鱿鱼丝索赔4万 是消费讹诈还是维权英雄

发表于:2011-05-27 点击:

腾讯·大渝网

    日前,大渝网友邓先生发帖报料,发现较场口永辉超市所售鱿鱼丝,其保质期标注不符行业标准,他于是一口气买了600袋、价值3820元的鱿鱼丝,直接抬到工商所,要求超市10倍赔偿。目前,渝中区较场口工商所已就此事立案调查,本周或有最终结果。
    然而,有关邓先生“知假买假”、10倍索赔的职业打假行为,却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邓先生:
    超市发现问题鱿鱼丝
    狂购600袋再十倍索赔
    5月8日,邓先生在较场口永辉超市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部分鱿鱼丝,其保质期标准不符合行业标准,于是他一口气购买了“金统绿叶”、大老粗”、“元臻炭烧”3种品牌的鱿鱼丝(干制水产品)共600袋,总价值为3820元。随后请了一名“力哥”,直接就把600袋鱿鱼丝抬到渝中区较场口工商所,要讨个说法。
    他向工商部门举报称,所购商品的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均为SC/T 3304,保质期分别是8、10、12个月。但根据国家农业部批准的《水产行业标准》规定,产品标准号SC/T3302、SC/T3304的保质期为6个月。也就是说,商家标注的保质期比行业规定多出好几个月。
    他认为,永辉超市所售商品,虚假标注保质期,有假冒伪劣之嫌,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属违法行为。要求永辉超市退换购物款,超市向其十倍赔偿,共计42020元;同时要求工商部门依法对永辉超市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怀疑该批商品所含甲醛超标,要求检测。如属实,则要求工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对超市进行严罚。
    邓先生称,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来更是重拳出击,作为职业打假人,他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惩罚商家的不法行为,规范商家的销售,给更多消费者以警示”。
    永辉超市:
    所涉商品全部下架
    等待工商部门调查
    5月20日,较场口永辉超市宋经理向大渝网表示,对于消费者的监督,超市方面表示欢迎和感谢,“对相关法规与标准的了解程度,我们确实比不上举报人邓先生”。
    同时,此次举报涉及的三种鱿鱼丝,已全部下架,超市也正在针对此事进行整改。至于此事最终作何处理,宋经理称,目前工商部门已介入此事的调查,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不便表态。
    工商所:
    已就此事立案调查
    不提倡“知假买假”
    5月23日,在渝中区较场口工商所,大渝网编辑见到了这批“保质期超标”商品。该所邓所长介绍,接到举报当天,已对此事立案调查,结果将于近期公布。
    对于邓先生的“一赔十”要求,邓所长表示,这属于民事范畴,工商部门无法以行政命令要求企业做此赔偿,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她认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遭遇质量问题、消费侵权,理应向主管部门主动举报,积极维权,但对于邓先生这样“知假买假”、以此营利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和鼓励。
    另据该所副所长周科介绍,针对邓先生提出鱿鱼丝所含甲醛可能超标的质疑,已将3个品牌的鱿鱼丝送检,检测报告尚未出来。因为邓先生最初投诉这些食品外包装保质期没有按照行业标准来标注,所以他们是以违反《产品质量法》为依据立案。如果甲醛超标,就会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立案处理。
    周科还称,既然鱿鱼丝使用了水产行业标准,就应严格按照该标准标注保质期。根据鱿鱼丝现在标注的保质期,目前初步可以定性为“外包装标识不规范”。对此,他们将责令永辉超市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就要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甲醛是否超标,需要等检测结果出来后再说。
    当超市遭遇“知假买假”
    是“消费讹诈”还是维权英雄?
    在遭遇消费困扰时,相当一部分人选择妥协退让,也一部分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消费者”,一旦在超市或药店发现违规销售或伪劣产品,他们要么举报,要么知假买假,然后转而向商家要求索赔,这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在一片争议声中,他们成了部分主管部门和企业眼中的“刺头”、“麻烦制造者”,而在普通消费者中,有人认为他们是消费讹诈,也有人认为他们是维权英雄。
    采访中,较场口工商所邓所长对邓先生这种维权行为提出了质疑。邓所长介绍说,目前职业打假人也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然后向主管部门领取奖金;另一类是通过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然后向商家索赔,借此营利。她认为,职业打假人邓先生知假买假,并非出于正义感,而是为了索赔、营利,这不值得提倡。
    某超市负责人也认为,知假买假不应该算消费者,其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这就像明知是赃物还去购买一样,难道“销赃”者的权益能受法律保护吗?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用来索赔的做法让人反感,这实际上是一种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卖场内出现假货,是由产品生产企业、供应商、采购商、卖场管理者等诸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把责任全都推到卖场身上,我们也有苦难说。”他认为,尽管职业打假人大多宣称自己是“为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避免其它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但个人打假者的作用微乎其微,关键还在于公安、工商、技监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作用。
    当然,也有不少专业人士和网友对这种行为表示了支持。一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职业打假对市场经济的净化作用毋庸置疑,对其获利的指责也争议不断,甚至引发司法判决的混乱,但和造假企业的不当得利相比较,其获利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就像猫头鹰捕食田鼠,目的当然是为糊口,但客观上保护了大片庄稼。
    该人士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消费者和不法商家的一场法律博弈,目前尚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定论,职业打假任重道远。同时他表示,职业打假人的举动,反映了我国普通民众的消费维权意识的普遍提升。
    部分网友也认为,近年来,超市屡屡被曝光销售伪劣产品、过期食品、各种价格欺诈,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经营,为不少消费者做了实事。
    网友观点PK
    正方: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商家规范经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净化市场起到推动作用。
    反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他们以此营利,并非出于正义感,让人反感,不值得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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