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的有关规定,我受本案原告钟镇洪的委托,担任原告的公民诉讼代理。
我既是原告的代理人,又是原告的证人,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本案的是非曲直,我最清楚(请见证据:孙安民给天水市市长和市工商局局长的一封信)。
为辩明事实,分清是非,打击违法和不诚信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促进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护食品安全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其实,该案件十分简单:
一、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被告销售的大米过期是铁定的事实: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里购买到了“过期大米”,有购物凭证,证明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事实也证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部分大米确实是过期的。
“自由路工商所”对被告的询问记录中,被告承认销售的21袋5公斤装大米确实已经超过了保质期(见陈述材料证1-2-1);有“赔偿纠纷一事情况说明材料”(见自由路工商所提供的证据1-6-1);有给被告提供大米的供货商“秦州区宏达粮油店”所供大米未办理“一票通”的证明(见证据2),足以证明被告对销售的食品失于监管,应当依法承担退赔责任……
二、原告不顾个人安危和利益,敢于站出来举报不安全食品,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购买到过期大米后,第一时间依据《食品安全法》80条的规定向工商秦州分局进行举报,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0条、《消法》第15条、《产品质量法》第10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9条的规定,举报人依法举报不安全食品,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行为应该受到各级职能部门和法律的支持!
三、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理应受到法律支持!
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24条、《消法》35条、《产品质量法》43条、《食品安全法》28条第8款以及96条的规定,依法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退回原告购货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进行赔偿”,该诉求更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四、原告要求被告依法退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8条第8款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货款损失、交通费用和误工等各种损失,《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特别法大于普通法!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已经成了中国所有的人的心中大患!胡书记、温总理、国家九部委、各级法院和有关职能部门目前都在关注食品安全!
被投诉人(被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公然销售过期食品,数量巨大,被举报后,又反复地威胁、诬陷投诉人(原告和本人),其性质十分恶劣!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这是法律的规定!所以,原告(举报人)购买到过期食品后立即向“秦州区工商分局”进行举报,这也是原告和本人依法打假维权的一贯做法!有时还会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和本人的打假目的就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其性质几乎都是公益性的!即就是有索赔的请求,也是法律的规定!法不禁止则合法!原告和本人的这种行为净化了社会,促进了市场规范和食品安全,当然,对促进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个人的相关案例和人品请在网络上搜索“老孙打假网”或者“西安孙安民”既知一二。
“自由路工商所”介入行政处罚程序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的97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被举报人优先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做法是对的,期间举报人始终没有主动的和被举报人(被告)进行过接触,举报人和本人从来也没有这种和商家接触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的习惯!该所约见举报人征求赔偿意见时,举报人的态度是:
第一、被投诉人(被告)应该向投诉人(原告)赔情道歉;
第二、被投诉人(被告)必须退回投诉人的货款;
第三、投诉人可以不要求被投诉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货款的十倍赔偿,但必须依据315的十倍进行赔偿,目的是为了让其不要忘记了“315消费者权益日”。
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要求被告退回购货款,并赔偿货款数额十倍的经济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告提出可以不要求依据购货款金额数字的十赔赔偿,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数字作为十倍赔偿的基数更能显示出原告高尚的思想品德,这种诉求合情合理合法,赔偿既不超过法律规定赔偿的上限,也更能引起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对消费者依法维权、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依法治国的效果。
该诉求理应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赞扬,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应该褒扬这种敢于打击不安全食品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能让原告“饿着肚子学雷锋”,更不能让那些失去道德的不良商家既销售不安全食品获利、还要以各种理由狡辩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五、被告销售过期食品、拒不出具发票、使用假公章,性质恶劣,被原告举报后不积极整改,反而恼羞成怒,竟然威胁、诬陷当事人,还抢夺涉案产品,甚至向法庭出具伪证(见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3-2),企图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合法化,其行为更是恶劣!
《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告这种涉嫌故意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原告在2011年5月20日已经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举报。
被告的经营地设在天水市中心地带,这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生意兴隆,又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眼皮下,这里应该是天水市的“脸面”和“窗口”。被告经营的物品与百姓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但被告却不负责任地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和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一票通制度”,一是不按制度办事,导致食品过期后依然在销售,还有一个可能就是被告故意隐瞒了过期大米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台账),作伪证,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二是被举报后态度恶劣。
其实,该超市三番五次的拒绝原告进入该超市购买商品,只能说明被告经营的“长昌盛大超市”中还涉嫌存在着不安全食品和不规范物品,这样迟早还会出事的!我希望法庭应该依法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文书,特意点明这一点,本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告所经营的有关食品、物品进行质量把关。
六、“自由路工商所”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调解天水长昌超市与消费者要求赔偿纠纷一事情况说明材料”原告以及原告代理人保留对其追究“名誉侵权”的权利!(见证据1-6-1)
“秦州区自由路工商所”是流通市场的管理机构,理应依据法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以及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在该辖区内问题多多,商家违规经营销售不安全食品屡屡被消费者举报,原告(投诉人)在秦州区法院诉讼销售过期大米的“长昌盛大超市”请求“自由路工商所”提供涉案企业的企业信息被拒绝,导致原告所立的案件因被告提供虚假名称与其企业名称不符被撤诉等,这也是该所某些工作人员涉嫌渎职和不作为的最好证明。
对于这次发生在“自由路工商所”辖区被告销售过期大米一案,我发现该所某些工作人员类似于“白卷先生和法盲”,他们涉嫌对涉案企业极力袒护和包庇,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开脱责任,从他们提供的证据1-6-1中就可以看出来,他们对这次“过期大米事件”心中恐慌,唯恐连累了自己。
其实这心情我可以理解,如果信得过我,我也可以尽心尽力的协助他们对流通市场进行规范,但他们没有这样做。反而与涉案商家“一个鼻孔出气”,说被告销售过期大米“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说举报人曾在被告的超市“踩点”,说举报人“购买大米后就立刻拨打了举报电话,其人身、财产没有受到损失,(举报人购买过期大米)主观为故意行为”;该所某执法人员涉嫌打击诬陷举报人并为商家逃避责任“出谋划策”,说被告销售过期产品不是“主观故意”;污蔑举报人钟先生与本人是“同伙”(还提供经过加工过的商场监控记录作伪证说明),说举报人“专门在我市各大、中型商场踩点,以购买过期、失效、变质食品为手段,索要经济赔偿为目的,是专门从事该职业的流窜人员,以消费维权是虚,谋取利益为实的‘假维权人’,其中一位自称好心过路人是其同伙”。
“秦州区自由路工商所”所提供的这份证据让人看后咋舌,这是行政执法部门该说的话吗!?难怪小小的一个天水市,尤其是在“自由路工商所”的管辖区,不说有没有别的过期食品和不安全食品,居然会有好几家大型超市在销售过期大米!像你们这样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公仆”,屡屡被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你们不感觉到脸红吗!!!
为什么举报人开始不举报别的不安全食品,专打过期大米,并非是举报人(原告)不懂、不知道你的辖区内其它的商品也存在很多的问题,而是举报人有意识专门就针对“过期大米”这一种食品进行一次公益性的打假行为,因为这个问题太严重了!大量地购买过期食品并立即举报,真正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你的渎职行为敲一个警钟!你自己去想吧!
本案受理期间:该工商所工作人员不止一次的质问过举报人:“你买这么多过期大米干什么?”现在我告诉你:购买这么多过期大米,就是为了让你知道:你失职了!这就是答案!
谢谢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谢谢审判长
原告钟镇洪的代理人: 孙安民 电话:13002999315
2011年6月21日 于天水市秦都区法院庭审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