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邓文山 男 汉族 自由职业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罗家院社区。
电话15802361499
被告一: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
法定代表人:袁誉伦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2号
电话:023-68789400
被告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总裁)
住所: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总机 0756-8614883 公司传真 0756-8614998,8615406 (邮编:519070)
被告三:陈港生(艺名成龙,英文名JACKIECHAN),男,香港居民,1954年4月7日出生。
地址:香港九龙方窝打老道145号,
电话00852-27940388
诉讼请求:
一、判决第一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950.00元人民币。
二、判决第三被告陈港生与被告二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950.00元人民币。
三、判决第二被告承担因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卖场的格力展厅里有“格力空调,世界名牌”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原告还在电视上看见了被告成龙代言的广告,广告中有被告成龙说“格力,掌握核心技术,成为世界名牌(2006年获得)”的语言和画面。
基于对被告陈港生作为国际知名的演艺界明星的信任,原告以为格力空调依法获得世界名牌的称号。为此原告于2010年3月3日,以19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格力空调(型号为KRF-23GW)一台。
购买后,原告发现格力空调并没有获得“世界名牌”的称号。
原告认为:
一、被告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明知未获得“世界名牌”的称号,却在广告中宣传为“世界名牌”,误导普通消费者认为其产品已获得了“世界名牌”这一称号,导致普通消费者基于对“世界名牌”的信赖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除退还原告购物款1950.00元人民币外,还应该赔偿原告损失195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三陈港生应当知道该广告内容为虚假广告做代言人并推荐产品,最终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原告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信复印件四份
4.购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5.第三被告陈港生为第二被告格力公司做形象代言人中央电视台广告图片四张。